关于印发《启东市“312高层次人才梯队培养计划”实施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启东市“312高层次人才梯队培养计划”实施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党委、人民政府,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启发〔2010〕41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能力,激发高层次人才创造活力,现将《启东市“312高层次人才梯队培养计划”实施办法》、《启东市卓越功勋奖评选奖励办法》、《启东市高技能人才成就奖评选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启东市委办公室
启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4月25日
启东市“312高层次人才梯队培养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高层次人才的创新创业创优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着力建设一支与沿海开发要求和产业结构特点相适应的高层次人才队伍,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的意见》和南通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南通市226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的意见》,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制定启东市“312高层次人才梯队培养计划”(以下简称“312计划”)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从2011年起,利用5年时间,选拔30名中青年专家、100名中青年领军人才和200名中青年科技带头人。通过培养,到2015年,有不少于15名中青年专家成长为国家级人才,有不少于50名中青年领军人才成长为省级人才,有不少于100名中青年科技带头人成长为南通市级人才,形成高层次人才梯队。
第二章 选拔
第三条 选拔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原则。重点选拔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中青年高层次人才,特别要注重选拔有突出贡献并具有良好发展潜质的青年高层次人才。
(二)应用基础研究与技术创新并重的原则。选拔有重大理论突破的中青年高层次人才,特别要注重选拔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中青年高层次人才。
(三)区域、行业、产业、学科均衡发展的原则。选拔的培养对象结构要与我市区域发展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经济增长方式相一致。
(四)统分结合的原则。省“333工程”和南通“226工程”培养对象直接入选市“312计划”。省和南通培养工程培养对象一般从“312计划”中遴选产生。
第四条 选拔对象为全市各类组织中从事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或从事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的中青年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选拔的基本条件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工作实绩突出;事业心和责任感强,有良好的学术和职业道德。
(一)中青年专家人选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0周岁以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自然科学研究中,获得省(部)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国家自然科学奖奖励的项目重要贡献人员;
2.社会科学领域,获得省(部)哲学社会科学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员;
3.在完成省(部)以上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在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的设计、研制、运行、管理中,创造性地解决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对我市宣传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成果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业内同行公认,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者。
(二)中青年领军人才人选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自然科学领域,获得省(部)科技进步三等奖或市(厅)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员;
2.社会科学领域,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十篇以上论文或出版二部以上专著,或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三等奖、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员;
3.在南通市级科技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担任研究、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4.领办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其领办或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省内同行业的综合竞争实力处于领先地位,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者;
5.对我市宣传文化、教育卫生事业作出较大贡献,成果获得南通市二等奖及以上奖励,在本行业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
6.在应用技术领域,具有高超技能水平,在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
(三)中青年科技带头人人选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在学术技术方面有培养和发展潜力,年龄在45周岁以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自然科学领域,获得市(厅)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奖励、启东市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员;
2.社会科学领域,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五篇以上论文,或获得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员;
3.在启东市级科技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担任研究、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并作出较大贡献者;
4.获得一项及以上发明专利或两项及以上实用新型专利的主要完成人,其成果转化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5.对我市宣传文化、教育卫生事业作出一定贡献,成果获得启东市级以上奖励,是相关专业和行业的业务骨干;
6.在工农业生产一线,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高技能人才和农村优秀科技人才。
第六条 选拔的基本程序:
(一)“312计划”的实施采取先选拔认定,然后按照目标进行培养的方法。培养对象的选拔工作自2011年开始,5年内分两次集中进行,人选一般由所在单位推荐,个人也可以自荐,推荐材料需经本单位或具有一定专业水准的学术组织审核。
(二)中青年专家人选的选拔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中青年领军人才人选选拔工作由市人社局组织实施。中青年科技带头人人选选拔工作由市科技局、科协组织实施。相关人选经初步评审后,择优报送市人才办。
(三)成立“312计划”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在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基础上,市人才办会同组织、人社、科技、科协等部门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评定培养对象,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中青年专家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公布名单、颁发证书;中青年领军人才、中青年科技带头人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名单、颁发证书。
第三章 培养
第七条 加强政治理论培训。市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每年举办1~2期政治理论培训班,组织培养对象学习政治、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理论知识,进行国情、省情、市情考察活动,提高他们的政治理论素养,引导他们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他们的科学精神、团队精神和奉献精神。
第八条 选送进修培养。选送培养对象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学习进修,提高他们的学术技术水平。积极创造条件,为各类培养对象参加学术技术交流、培训进修、合作研究、科技攻关等提供便利。市人才办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选送培养对象到国(境)外进修、考察、培训、深造,以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
第九条 支持项目课题研发。有计划、有重点地安排培养对象从事重大项目、课题研究,在实践中得到提升。对培养对象承担的重大科技攻关、重点工程项目和重要研究课题,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科技局要优先立项资助,安排科技三项经费时要向培养对象倾斜。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在科研经费和仪器设备上要给予重点支持和保证,并根据需要优先为培养对象配备工作助手。
第十条 鼓励科研成果转化。激励引导培养对象实施成果转化,培养对象研发成熟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市科技部门优先立项、优先支持,优先帮助争取省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资助。对成果转化前景较好并有一定转化基础的科研课题,将安排部分资金予以重点资助。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组织培养对象对本行业、本领域中的重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咨询,提供决策参考。
第十一条 重点扶持事业发展。重点扶持培养对象的事业发展,重视培养对象的政治和社会需求,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任的原则,选拔优秀培养对象担任科研机构或重大课题组负责人,推荐进入有关高层次学术团体和各级评价、评审机构专家委员会及咨询委员会。在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中,同等条件优先晋升。
第十二条 改善培养对象的工作、学习、生活条件。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为培养对象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组织、人社、科技、科协等部门及培养对象所在单位领导要了解和掌握他们的相关情况,及时帮助他们协调解决科研创新和培训深造中的实际问题。关心培养对象的身心健康,定期组织培养对象进行健康检查和疗养,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学术、人际氛围。
第十三条 加大培养资金投入。在实施“312计划”5年期间,市财政将在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列入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培养对象津贴,资助重点科研项目(课题)、参加高层次学术交流活动和出版学术专著以及进修深造、休养考察等。一是专项资助。管理期内,经过项目评定,中青年专家可获得3~5万元的市专项资助,中青年领军人才可获得2~3万元的市专项资助,中青年科技带头人实行择优资助1~2万元。二是发放图书资料补贴。管理期内,中青年专家每人每年4000元;中青年领军人才每人每年2000元,中青年科技带头人每人每年1000元。三是发放电话、上网补助。管理期内,由所在单位对市“312计划”培养对象每月补贴100元的电话费和每月50元的上网补助费。已获得其他各级各类人才培养工程津贴补助的,不重复享受上述补贴,按标准补足不足部分。
第十四条 加大宣传奖励力度。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实施“312计划”的意义,宣传培养工作做得较好的部门和单位,宣传培养对象的先进事迹和取得的重大成果,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将在管理期满全面考核的基础上,表彰奖励一批在培养期间取得重大学术成果,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培养对象。各部门、单位也要结合年度工作考核,注意发现培养对象中好的典型,及时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适时地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五条 “312计划”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市人才办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分层分类负责的原则,中青年专家由市人才办负责培养和管理;中青年领军人才和中青年科技带头人由市人社局、科技局、科协负责培养和管理;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负责培养对象的日常管理服务,落实培养对象的各项培养支持措施,配合做好选拔、培育、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一)目标管理。培养对象管理期限为五年。在管理期内,培养对象要制定总的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与所在单位签定双向目标责任书,报送培养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作为考核的依据。
(二)动态管理。纳入管理后的第三年,市人才办、市各有关部门分别对培养对象进行届中考核,提出考核意见。管理期满后,由市人才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培养对象进行届满考核,作出考核评价,并根据考核的结果,确定下一周期的培养对象。
(三)信息管理。市人才办建立高层次人才管理数据库,跟踪管理,跟踪服务。根据培养对象的变动情况,及时修改有关信息。通过统一管理、分层负责、及时更新,实现人才信息资源的统筹管理和高效服务。
(四)定期报告。培养对象每年要以书面形式向培养工作主管部门(中青年专家向市人才办,中青年领军人才和中青年科技带头人向市各相关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报告一次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培养对象在市内发生工作单位变动的,原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给新的主管部门,并报市人才办备案。
(五)退出机制。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行为;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或擅自脱离原单位;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培养对象,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市人才办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培养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启东市卓越功勋奖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激发人才创造活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启发〔2010〕4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卓越功勋奖的评选,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作为主要依据,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卓越功勋奖每3年评选1次,每次奖励不超过3名,无符合条件者可空缺。
第二章 评选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评选对象为在本市工作、对启东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和产生重大影响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及其他各类优秀人才。
第五条 评选对象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道德高尚,甘于奉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科研领域承担省级以上研究课题,作出重大发现或取得重大突破,近3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或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的第一完成人或主要技术完成人。
(二)在经济建设一线从事研发工作,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近3年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重要发明专利或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奖励,技术水平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显著提升我市产业核心竞争力,实施省级以上创新项目累计上缴税收6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三)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推广新工艺、创新企业管理方面做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级以上奖励,近3年创办、领办企业累计上缴税收1.5亿元以上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四)近3年在文化艺术、教育、体育等领域取得优异成绩,经国际、国家专门权威机构评审,获得国际、国家级奖励或荣誉称号,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专业人才。
第三章 评选办法与程序
第六条 卓越功勋奖评选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设立启东市卓越功勋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向市委、市政府推荐拟奖励人选。
评审委员会的专家根据当年度候选人涉及的专业范围确定,专家组由5~7名成员组成。
第八条 候选人采取组织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各镇(乡)、园区、街道及市级机关各部门党组织负责推荐上报本地、本系统、本单位内符合条件的候选人,也可由个人向市人才办自荐。
第九条 评审过程实行回避制度。与被推荐对象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 评选程序为:
(一)组织推荐或自荐的候选人填写《启东市卓越功勋奖申报表》,并附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送市人才办。
(二)市人才办负责对候选人的申报材料及有关资格条件进行初审,符合评选条件的确认为初步候选人。
(三)召开启东市卓越功勋奖评审委员会专家组会议,对初步候选人进行技术评审和效益评估,对照评审条件确定正式候选人。
(四)召开启东市卓越功勋奖评审委员会会议,对正式候选人进行酝酿讨论。在充分酝酿讨论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得票数确定拟奖励人选。
(五)市人才办负责对拟奖励人选进行考察,并将人选名单及有关成果和实绩在市级以上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并负责受理来电、来信及来访。
(六)启东市卓越功勋奖评审委员会将评审结果上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一条 启东市卓越功勋奖获奖者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发给一次性奖金5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启东市卓越功勋奖奖励记入获奖者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实绩依据。
第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经核实后,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触犯法律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参与启东市卓越功勋奖评选活动的人员,在评选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与评选活动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启东市卓越功勋奖奖励资金和评选工作经费从启东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启东市高技能人才成就奖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启发〔2010〕4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技能人才成就奖的评选,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作为主要依据,评选工作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高技能人才成就奖每3年评选1次,每次奖励不超过5名。已获高技能人才成就奖的,不重复参加评奖。
第二章 评选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评选对象为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具有国家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的一线职工。
第五条 评选对象必须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5年内获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前6名或二等奖以上荣誉及省技术能手称号;
(二)近3年内获南通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及南通市技术能手称号;
(三)职业技能在全国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近3年来在技术革新改造或生产、科研中做出杰出贡献;
(四)开发出重点新产品,或在技术成果转化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中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产生重大社会效益和10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
第三章 评选办法与程序
第六条 评选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具体负责申报评选事务。
第七条 候选人采取组织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各乡镇和市直单位党组织负责推荐上报本地、本系统、本单位内符合条件的候选人,也可由个人向市人社局自荐。
第八条 评审过程实行回避制度。被确定为有效候选人者或其亲属,均不得作为评委和工作人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 评选程序为:
(一)推荐或自荐的候选人填写《启东市高技能人才成就奖申报表》,并附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送市人社局。
(二)市人社局负责对候选人的申报材料及有关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将初步候选人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根据评选条件确认有效候选人。
(三)市人社局组织专家对候选人进行技术评审、效益评估和实地考察,提出正式候选人。
(四)召开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正式候选人进行表决,确定拟奖励人选。
(五)市人才办对拟奖励人选在市级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并负责受理来电、来信及来访。
(六)公示无异议的人选报请市委、市政府奖励。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条 启东市高技能人才成就奖获奖者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发给一次性奖金5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启东市高技能人才成就奖奖励记入获奖者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实绩依据。
第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经核实后,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触犯法律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参与启东市高技能人才成就奖评选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选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与评选活动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启东市高技能人才成就奖奖励资金和评选工作经费从启东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启东市委办公室
201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