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拟提拔人选廉政报告实施办法(试行)
启东市拟提拔人选廉政报告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机制,促进干部廉洁从政,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和群众满意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中共中央《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结合启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报告对象是拟提拔为正、副科职(级)干部的考察人选。
第三条 拟提拔人选报告廉政有关事项,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拟提拔人选报告廉政有关事项与干部考察工作同时进行。
第五条 按照提拔为副科职(级)干部和正科职(级)干部两种类型,实行分类报告。
第六条 提拔为副科职(级)干部的,应当报告如下事项:
(一)配偶、子女及其从业情况;
(二)有无“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等行为;
(三)有无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及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
(四)有无参与赌博或以敛财为目的的变相娱乐活动情况;
(五)有无违反规定收送礼金、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情况;
(六)有无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情况;
(七)参与操办本人或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
(八)执行公务接待有关情况;
(九)拟提拔人选认为需要报告和说明的其他有关情况。
第七条 提拔为正科职(级)干部的,除上述第六条规定的报告事项外,应当如实报告以下事项:
(一)履行“一岗双责”情况;
(二)执行党内监督制度和接受监督的情况;
(三)分管部门执行财经、人事和公共财物使用情况。
第八条 拟提拔人选按照规定的报告事项,如实填写《拟提拔人选廉政情况报告表》。不愿填写的,视为放弃考察对象资格。
第九条 拟提拔人选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核,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把关。报告表一式四份,一份报考察组,与考察预告一并张贴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另三份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和拟任职单位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条 在拟提拔人选考察期间,市委组织部就拟提拔人选廉政情况书面征询执纪执法部门的意见,执纪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将平时掌握的情况向市委组织部反馈。考察组应当对拟提拔人选填报的《廉政报告表》的内容进行核实,发现有如下情况的,由市委组织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委同意后,取消其考察对象资格,并对其存在的问题作进一步调查核实和处理。
(一)征求意见环节所反映的问题较突出的;
(二)对存在问题故意隐瞒不报、避实就虚、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三)影响选拔任用的廉政方面的情况。
第十一条 在拟提拔人选公示期间,对涉及拟提拔人选填报的《廉政报告表》内容不实或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的信访举报,经查属实的,取消其拟提拔资格。对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