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乡科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试行)
启东市乡科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离任
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乡科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明确领导干部任期的经济责任,规范离任交接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本办法所指的交接对象是指:各镇(乡)、园区、街道、市级机关各部门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在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职及其他原因离任之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书面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手续。领导干部在听取离任谈话或接到书面离任通知后不得再决定、审批原单位经济事项(上级领导或组织部门有规定要求的除外)。交接工作一般应在接到书面离任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交接的主要事项:
1.任期末的资产情况,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各种债权、资金结余等情况。
2.任期末的账内、账外负债情况,包括各项借款及利息清算、应付未付的招待费、会议费、维修费及有关税费等情况,其中已经审批但尚未报账的要附审批的费用汇总表复印件。
3.任期末正在或即将履行的有关承包、租赁、合作、担保、投资、集资、抵押等合同、协议、可行性报告及其变更等重大经济事项。
4.任期末尚未了结的有关工程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招投标文件、工程概算、项目调整和变更、工程决算、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大型设备采购等相关材料。
5.任期末已发生但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但尚未了结的经济纠纷或诉讼事项。
6.任职期间与外单位存在的资产出借、经济往来等处置情况。
7.离任领导干部个人保管和使用、借用的公共财物。
8.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经济责任事项。
第五条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的要求和程序:
1.由离任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各职能科室、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整理合同、协议、决算、预算、会议纪要、文件、重大经济决策等资料,并编制移交表,送达离任领导核实认定。
2.由离任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各职能科室、部门清理有关工程的进度和资金支付结算情况,送达离任领导核实认定。
3.由离任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各职能科室、部门列出对外投资、担保、债权债务(包括集资)等事项的文件决策依据、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注明发生的时间。并书面说明债权具体催讨情况和结果、经济纠纷或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送达离任领导干部核实认定。
4.离任领导干部整理好个人保管和使用的公共财物数量、金额、物品型号等,填写好移交表。
第六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事项的交接,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纪委(监察局)、所在单位纪委(纪检组)、市审计局等一起参与监督。交接工作在离任领导干部和接任领导干部之间进行,交接资料经移交、接收、监督三方签字后作为划分离任领导干部与接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界限依据。
第七条 需要交接的有关事项应当进行分类整理,按分类编号、登记、造册,然后填写统一样式的《启东市乡科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六份,经签名盖章和注明交接时间后,移交人、接收人、各监督部门各一份,离任领导干部所在的部门(单位)存档一份。《交接表》所附的相关材料和复印件一式两份作为备查材料,由所在单位和接任领导干部保存。
第八条 离任领导干部应对移交的经济责任事项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并负责。移交资料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离任领导干部应移交而未移交或移交不清或存在遗漏经济责任事项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接任领导干部对离任领导干部移交的尚未了结的经济责任事项,应当负责后续处理,并承担后续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市管直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各部门管理的下属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