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发展党员预审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发展党员预审制度的通知
各镇(乡)党委,各园区、街道党工委,市委市级机关工委,市委“两新”工委,市有关单位党委: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发展党员工作质量,规范发展党员程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发展党员预审工作的通知》(启组发〔2012〕13号)基础上,就进一步完善发展党员预审制度通知如下:
一、预审对象
党组织培养考察一年以上,党支部委员会拟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接收的发展对象;拟转正的预备党员。
二、预审内容
(一)拟发展对象。
1.入党申请书;
2.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记实表;
3.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情况登记表;
4.入党积极分子考试合格证;
5.自传;
6.思想汇报;
7.“两票制”推荐党员发展对象结果报告单;
8.党的群团组织推优情况;
9.综合审查报告;
10.政审材料(政审过程中,各基层党委要征询公检法、计生、税务、工商等部门意见,主要看发展对象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如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不予发展);
11.党支委意见;
12.党内外座谈记录;
13.发展党员公示情况;
14.基层党委初审情况。
(二)拟转正的预备党员。
除上述1-14项材料外,另需提供下列材料:
15.入党志愿书;
16.发展党员投票表决结果报告单;
17.预备期内思想汇报;
18.书面转正申请;
19.预备党员考察纪实表。
三、预审程序
(一)拟发展对象。
1.党支部将拟发展对象的相关材料报基层党委初审(设党总支部的,党总支部应签署审查意见)。
2.基层党委及时对拟发展对象进行考察和公示,并召开党委会研究确定发展对象,把考察情况和党委初审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记实表》。
3.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初审后,据实填写《发展对象初审情况汇总表》(见附件),连同预审规定提交的有关材料报市委组织部党员教育管理科预审。
4.市委组织部对基层党委上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在收到上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形成市委组织部预审意见反馈给基层党委,预审通过的发放《入党志愿书》。材料不齐全或不规范的,要求党支部予以补齐或规范;政审情况不清楚或有疑问的,要审查清楚;程序不到位的,要重新履行程序;党员群众认可度偏低的,要退回预审材料,重新考察。
(二)拟转正的预备党员。
1.党支部将拟转正的预备党员相关材料报基层党委初审(设党总支部的,党总支部应签署审查意见)。
2.基层党委对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初审后,将预审规定提交的有关材料报市委组织部党员教育管理科预审。
3.市委组织部对基层党委上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在收到上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形成市委组织部审查意见反馈给基层党委。对预审通过的,履行转正手续。对预审中发现问题的,经支部讨论和上级党委同意,可继续考察教育,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四、有关要求
全面实行发展党员预审工作制度,是确保发展党员质量,优化党员队伍整体结构的重要措施。各基层党委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好预审制度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把关作用,要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对不按政策要求和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或在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根据省委组织部要求,今年将实施入党志愿书总量控制和编号管理,原有的入党志愿书一律不得使用,剩余部分请于4月30日前送还市委组织部党员教育管理科集中销毁(联系人:徐杨,联系电话:83311177)。市委组织部将适时对全市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中共启东市委组织部
2013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