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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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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则
2006/10/26 15:16: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促进我市非公有制企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江苏省、南通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是党在非公有制企业的战斗堡垒,是职工群众的政治核心,对企业发展起保证、促进和监督、协调作用。
第三条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必须以党的基本路线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开展党建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促进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都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时建立党组织。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生产经营比较稳定、又有书记合适人选的企业, 必须建立党组织。其中,党员人数超过3名、不足50名的企业,应成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50名、不足100名的,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企业,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设3-5人,最多不超过7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2人;党员7人以下的党支部,可不设支部委员,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7人,最多不超过9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2人。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9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2人。
第五条 暂不符合建支条件的企业,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或几个企业建立联合党支部,或将党员的组织关系挂靠在邻近单位的党组织,或选派政治指导员,创造条件加快党组织组建步伐。
第六条 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企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第七条 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按照《关于在实施关闭、破产企业中加强党的工作的意见》(启组发[2002]8号)的规定,及时调整党组织设置,切实开展好党组织工作。
第八条 非公有制企业的党组织由所在地的镇(乡)党委、街道党组织领导,或由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领导。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九条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二)支持经营者依法行使职权,协调企业与各方面之间的关系,对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开展活动,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完成各项任务,促进企业发展;
(四)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职工教育工作,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职工队伍,推进企业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三会一课”制度。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可同党日活动结合进行。支部大会由书记或副书记召集主持,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人数的半数时,会议才能召开。支部党员大会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讨论决定本支部的重大问题;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增补和撤销支部委员;接收新党员;提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意见,决定职权范围内的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紧急事情需要研究,可随时召开。支委会由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时,会议才能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和指示;研究支部自身建设和党员管理教育方面的问题;研究培养、发展新党员方面的问题;讨论研究协调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方面的问题;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开好党小组会要注意抓住四个环节:一是会前要与党支部沟通,确定内容、方法,通知党员做好准备;二是抓住中心内容讨论,力求统一思想;三是明确责任,及时督促、检查议定内容;四是做好记录,向支部汇报。
党课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党支部应在每年年初制订出当年党课教育计划,主要内容是学习党的基本知识,也可根据形势的需要和党员的思想实际确定,党课的方式可灵活多样。
第十一条 党内选举制度。非公有制企业党支部每届任期两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推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的,要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换届选举时,应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选举结果须报上一级党委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党员民主评议制度。以支部为单位每年一次组织党员开展民主评议活动,时间可放在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评议结合党内外测评,在党内民主测评与党外职工代表测评的基础上,再进行党内评议。评议时,首先由每个党员进行自评,然后党员之间进行互评。
支委会根据评议结果,对每个党员进行定格,确定等次。评议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对评议为不合格的党员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谈话教育、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等组织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党员教育管理制度。党支部要发挥党员活动阵地、党员电化教育的作用,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组织党员学习政治理论、科技文化知识和业务知识,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技能,教育党员正确认识自己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的作用,在各自岗位上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要采取组织党员外出参观学习,参加上级党组织组织的集中培训等多种形式,开拓党员眼界,提高党员整体素质。
加强对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凡在企业工作半年以上的党员,不论其原组织关系在何处,都应将正式组织关系转到所在企业党组织。从业时间较短、流动比较频繁的,应持党员临时组织关系(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参加企业党组织的活动。企业党组织要加强督促联系,确保每个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到位。对没有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包括党员临时组织关系)、或没有出具《流动党员活动证》的,企业党组织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企业党组织应按党章规定严肃处理。
加强对党费的收缴和管理。新入党的党员,应在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后,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缴纳党费。党支部要及时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核定党员党费交纳标准,定期收缴,并按规定将党费上交上一级党委。
第十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把发展党员的重点放在企业生产经营、科技骨干和一线优秀工人,对有一定数量的职工而没有党员的企业,要发挥政治指导员作用,加强指导,重点帮助,有计划地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发展党员工作。
发展党员必须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要求,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把好质量关。要立足于培养教育,把培训入党积极分子与加强职工教育结合起来。要指导工会、共青团组织做好推荐优秀职工、优秀团员作为发展党员对象的工作,扩大入党积极分子的来源。要注重做好新社会阶层人员中优秀分子的教育培养工作,为组织发展创造条件。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发展党员,必须由上一级党委审批。对外地员工要求在企业入党的,一般应在企业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并征求其原籍所在地党组织的意见。
发展党员工作要实行“公示制”,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情况未经公示,不得予以发展或转正。
第十五条 党员联系职工制度。党支部要开展党员联系职工活动,使每一位党员都有1—2个联系对象。联系的重点对象为:入党积极分子、困难职工等。联系的内容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帮助联系对象解决好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掌握他们的思想情况,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并及时向党组织反馈联系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党组织要定期了解党员联系职工活动情况,妥善处理好职工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六条 党组织开展活动制度。党组织的活动要严格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开展。在活动形式上,要体现企业特点,把党组织的活动与生产经营活动结合起来;在活动时间上,要坚持班上与班下相结合;在活动内容上,要把党内学习教育与企业经营管理、文化建设和党员牵头组织的技术攻关、产品营销等内容结合起来;在活动阵地上,要按照有组织就要有阵地的原则,切实加强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企业党组织要有固定的、大小合适的活动阵地,并挂牌。活动室内布置规范合理,格调严肃,有党旗、党徽、支部组织网络、党员权利和义务等常规性布置,又有能体现本单位党建工作特色的布置。电化教育设备、党报党刊等学习、活动用品齐全。活动室要经常维护、管理,保证党组织活动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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