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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第八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远程教育学习内容

2007-10-23 14:53:05
全市第八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远程教育学习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七条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员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第十四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五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十九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 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 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 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 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等集方案;
  (五) 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 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 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
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 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 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 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 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正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给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
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同时废止。
 
 
 
 
 
 
 
 
 
 
 
 
 
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得侵占村级集体财产。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办理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委托的有关事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对委托的事项依法承担承任。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实行计划生育等法律规定的义务,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二)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管理村级财务,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四)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反对封建迷信和其他社会丑恶现象,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五)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团结,协助人民政府维护村民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
    (六)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附村的集体资产处置意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选举,依照《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执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在换届选举前,按照规定对本届村级财务进行一次审查。村民委员会主任、分管财务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前,应当进行一次财务审查。审查结果应当及时公布。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办事公道,作风民主,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经济建设等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成员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村的规模、村民的居住状况、生产生活的实际情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村民小组组长由本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推选或者更换村民小组组长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年一般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代表列席。
     第十二条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
    (三)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五)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讨论决定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属于村民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可以根据带要,授予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村民议的职权,但下列职权除外;
    (一)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共同组成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照每十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撤换由原推选户的村民或者村民小组民主讨论决定,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代表。
     第十四条 村民代夫应当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关心集体,联系群众,按时参加会议,反映村民意志,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根据实际需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民代表会议召开三天前公布会议议程,并书面通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当在会前就有关事项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村民代表会议不得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
     第十六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现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讨沦决定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村内兴办公益事业所需筹资筹劳,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人员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每年村内筹资筹劳的额度不得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照前款规定讨沦成过的筹资筹劳事项,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村民应当履行,特殊困难户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村务公开栏,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水、电等费用收缴情况;
    (三)土地征用、宅基地使用情况;
    (四)村集体农用土地的承包经营、集体建设用有偿使用、集体企业的承包及租赁、集体财产的租赁;
    (五)优抚、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六)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及目标的落实情况;
    (七)本村享受误工补贴人员的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及补贴标准;
    (八)涉及本村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十九条 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监督、清理、核查村级财务和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财务审查。负责本村财务审批、管理的人员和村民委员会其他成员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的成员。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村民委员会应当接受村民依法对本村村务公开、财务管理等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村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实施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计划,并解决所需经费。每届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在任期内至少应当培训一次。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或者公开的事项不真实的,不执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的,擅自决定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举报,有关政府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核实,责令改正;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门承担。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1994年6月25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三、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选举工作,侵犯村民民主选举权利。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成员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因区划调整需要重新组建村民委员会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进行选举。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列支。村的选举工作费用在村级经费中列支,乡镇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的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市、县市、区、乡镇应当分别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具体部署和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三)培训选举工作骨干;
(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方面的来信来访;
(五)处理、上报选举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六)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县级以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
  第七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经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一名成员为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选举委员会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市、
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第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不再参与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另行推选人员,补足缺额。
  第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村民学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做好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确定选举工作人员;
(三)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委托投票证,接受村民有关选举问题的咨询;
(四)组织有选举权的村民提名候选人,确认候选人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选举日期、投票时间及地点、方法;
(五)向选民介绍候选人基本情况,组织候选人发表治村演说;
(六)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确定选举是否有效,公布选举结果;
(七)总结选举工作,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八)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从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计算从出生日到选举日。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依据;暂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依据。
  第十一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
    因为婚嫁、征地等原因户籍不在本村,但生产、生活在本村并履行村民义务的公民,提交户籍所在地选民资格证明后,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进行选民登记,但不得在户籍所在地重复登记。
  第十二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村民对公布的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前作出解释或者予以纠正。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前向选民发放选民证。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有一定的文化知识,能够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村民。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经选民一人一票直接提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提名大会,组织本村过半数的选民按照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职数,等额填写候选人提名表,当场公开监票、唱票、计票;
 
(二)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提名会议,组织本组过半数的选民按照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职数,等额填写候选人提名表,汇总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并在过半数的村民代表监督下集中监票、唱票、计票。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名额应当分别多于应选名额一人,候选人名单按照被提名得票多少确定,并于选举日的三日前张榜公布。
 
第五章 投票选举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选民对候选人直接进行差额选举。
  第十六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大会集中进行投票选举。
    选民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置若干投票站。每个投票站监票人及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三人。
  第十七条 选举现场应当设领票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选民凭选民证和委托投票证到领票处领取选票。
    选民因文盲、残疾等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他人按照该选民意愿代为填写选票。
  第十八条 选民因外出、生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参加投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填写委托投票证,委托其他选民投票。被委托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接受家庭成员以外选民的委托。
  第十九条 选举大会投票前,应当核实参加选举的选民人数,本村选民过半数参加,选举始得进行。
    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的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应当经过选举大会举手表决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投票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宣布选举有关规定,提出选票填写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民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一条 投票箱应当当众验箱,加贴封条。多余选票,予以销毁。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应当于当日内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当众开封,核对票数,并当众唱票、计票,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 每次选举所投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并超过全体选民半数的,选举有效;投票数多于投票人数或者未超过全体选民半数的,选举无效,应当重新投票。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法辩认的、不同职位填写同一姓名的或者未按照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为无效票;有效票、无效票累计总数为选民投票数。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及另选的其他选民必须获得选民所投票数的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获得半数以上赞成票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二十四条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但已达到三人的,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不足名额可以暂缺。主任暂缺的,由得票多的当选副主任主持工作;不设副主任的,由得票多的当选委员主持工作。对暂缺的主任应当在两个月内另行选举。
  当选人数少于三人,不能组成村民委员会的,不足名额应当在两个月内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民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当场公布,并报乡
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之日后的五日内召开。
 
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二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调查,并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和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必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的,由副主任主持村民会议投票表决;不设副主任的,由委员推选一人主持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终止其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罢免、辞职、职务终止等原因造成主任出缺或者少于三人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在两个月内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进行差额或者等额补选,获得选民所投票数的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主管机关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纪律处分:
(一)拖延村民委员会选举超过规定时限的;
(二)擅自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
(三)未经村民会议通过,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四)指定、委派、撤换、调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制止、纠正;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许诺竞争候选人、拉拢选民的;
 (二)对控告、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压制、报复的;
 (三)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毁坏选票或者票箱等手段破坏选举工作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的;
 (四)以其他不正当方式阻碍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的。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1992年10月27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四、全市第八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业务辅导
    一、村委会换届选举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一)法律法规:
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江苏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3、《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二)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2002]1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4]17号《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等文件。
    二、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基本原则
    (一)普遍选举权原则
普遍选举权原则,又称“普选权”原则。凡达到法定年龄,即年满十八周岁、除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
    (二)平等选举权的原则
平等选举权是指凡是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只要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一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即所有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投一张选票,一人一票,而且所有选票的效力完全相等。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并超过全体选民半数的选举有效(另行选举除外),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名额的无效,少于或等于应选名额的有效。这些规定,就是根据平等选举权的原则制定的。它表明村民的选举权是平等的。
   (三)直接选举的原则
直接选举是相对间接选举而言。村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是指享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委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四)差额选举原则
差额选举是相对等额选举而言的,是指候选人的名额多于应选人名额的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实行的就是差额选举。即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候选人名额应当分别多于应选名额一人,选举时,由选民对候选人直接进行差额选举。
    (五)竞争选举原则
所谓竞争选举,是指候选人之间为了争取选民信任而主动采取的自我宣传、自我表现、主动承诺和相互竞争的活动,但是,这种活动是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下进行的,在村民选举委员会向村民介绍候选人情况的同时,也允许候选人宣讲自己的治村方案。它的优点在于能使村民进一步全面了解候选人的情况,提高选举质量.
    (六)选举权秘密原则
选举权秘密原则,也称无记名投票原则.它是相对"记名投票"而言的.秘密的无记名投票,使选民的投票只有自己知道,这样可以免除选民的思想顾虑,把自己的真实选择表达出来。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行的就是秘密的无记名投票。为了保证做到这一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为了保证选民在没有他人干扰的情况下,秘密填写自己的选票。
(七)公开公正的原则。即在整个选举过程中,村民选举委员会要及时向选民通告选举过程中的每个环节,使选民能及时、准确地了解选举情况。
    三、选举的形式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是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前提和基础,是村民自治最重要的环节。直接选举有两种形式:
    (一)有候选人的直接选举
有候选人的直接选举,即由选民一人一票直接提名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由选民对候选人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在选举过程中,村委会主任、委员候选人名额均应分别多于应选名额一人,由选民对候选人直接进行差额选举。主任、委员获得选民所投票数过半的赞成票即当选。
    (二)无候选人一次性直接选举
无候选人一次性直接选举,即在公开报名的基础上,由村选举委员会资格审查确定竞选人,选举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向每一位选民发一张只印有职务的空白票,选民按照自己的意愿,填写主任、委员的名字。如果有人获得了半数以上的选民的提名,达到村委会组织法的要求,则当选。如果所有的职数均有相应的人选获得法定票数,则选举结束。
    四、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具体操作方法
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整个换届选举工作分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一)成立选举工作机构
1、各镇成立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
本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必须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和监督下进行。各镇都要建立由党委、人大、政府主要领导,组织、宣传、民政、财政、农经、司法、团委、妇联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全面负责对选举工作的指导。指导小组具体职责有十项:
(1)宣传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依据上级要求,搞好宣传发动;
(2)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选举工作方案,确定选举日期,并组织实施;
(3)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选派进村联络员,并搞好联络员及其他选举工作人员培训;
(4)印制选票、选民证、委托投票证及选举用的各种文书报表;
(5)具体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按程序搞好选举;
(6)受理有关选举工作的来信来访;
(7)处理、上报选举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8)组织检查验收,交流选举经验,搞好选举工作总结;
(9)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10)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明确指导小组工作职责,能确保换届选举工作从一开始就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有目标、有步骤地依法按程序工作,保证本地区的换届选举工作质量。
2、各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
各村要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由5-9人组成,候补成员3-5人,经村民会议、各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推选对象:建议村支部书记、村干部、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等),具体负责实施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一名成员为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选举委员会工作。但村民选举委员会被成员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竞选人)的,不再参与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缺额由候补委员补足。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后,上届村委会应发布公告,告知全体村民。村民选举委员成员名单要报市、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村民选举委员会是非常设的选举工作机构,履行职责从推选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止。在此期间,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十一项:
(1)运用各种群众喜闻乐见和行之有效的形式组织村民学习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搞好宣传发动;
(2)依据上级关于选举工作的部署安排,结合本村实际,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
(3)召开选举工作会议,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4)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委托投票证,接受村民有关选举问题的咨询和申诉;
(5)组织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实行无候选人的村组织竞选人报名;
(6)审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竞选人)资格,依法确定并发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7)确定并发布选举日、投票时间、投票地点、投票方法;
(8)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竞选人)基本情况,组织候选人(竞选人)发表治村演说;
(9)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选民投票选举,确定选举是否有效,公布选举结果和当选名单,并报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10)总结选举工作,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11)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为了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镇、村两级还要抽调一定数量的机关干部、村干部等作为村委会换届选举的专门工作人员,进行组织发动、宣传法律、检查选举工作情况、上下联系、处理问题等工作。所抽调的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前,都要经过培训,使他们了解、掌握《村委会组织法》、《村委会选举办法》的基本内容、选举工作的法律程序、基本原则、工作步骤和各项要求等。
(二)认真部署,搞好动员
1、制定方案。在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对本地区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市第八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部署,各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制订本镇《第八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要对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实施步骤(包括每一个实施步骤的具体要求),时间安排、工作人员的抽调、骨干培训、选举工作经费的落实等问题加以明确。
2、搞好动员。要召开好选举工作动员会议。一是各镇应按照市选举工作会议要求,认真召开好选举工作动员大会,会议对象:镇第八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成员和工作人员、驻村联络员、村级组织负责人等。会议内容:(1)传达上级选举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2)公布本镇选举工作实施方案;(3)确定驻村联络员名单;(4)讨论决定选举工作的有关问题;(5)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就加强对选举工作的组织和指导提出要求。二是各村村民选举委员会也要召开选举工作会议,会议的对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级组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驻村联络员、村民小组组长和村民代表。内容:(1)传达上级选举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2)学习有关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3)讨论通过村选举工作实施意见、选举办法、选举日程安排等有关具体问题;(4)明确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有关选举工作分工和责任,确定进组联络员名单及工作任务;(5)村党支部书记、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分别就做好选举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三)抓好宣传教育工作
宣传教育是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重要环节。宣传的目的就是教育选民积极参与,因此应该把宣传教育工作贯穿选举的整个过程,在选举的不同阶段,宣传教育的内容也应该有侧重。在选举的准备阶段,应引导选民在了解、领会和掌握选举的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向选民讲清选举的意义;在选民登记阶段,要教育选民积极参加选民登记,享受选举权利;在确定候选人(竞选人)阶段,要教育选民出于公心,排除干扰;在投票选举阶段,要让选民了解投票的方法、时间、地点,如何办好委托投票手续,教育选民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在具体的宣传发动工作中要注意三点:
一是明确宣传内容。宣传内容主要包括:(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江苏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上级有关选举工作的文件要求;(3)市、镇、村选举工作实施方案;(4)选举的主要程序、规范和办法;(5)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二是掌握宣传方法。(1)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宣传;(2)利用有线广播、电视、黑板报、宣传栏进行宣传;(3)拉横幅标语进行了宣传。
三是注重宣传效果。(1)要通过宣传教育,使干部了解民主选举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律观念,自觉依法办事;(2)要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村民既懂得法律法规,又能用法律法规保障自己的民主权利。
   (四)培训选举工作骨干
1、培训对象:
 (1)指导选举工作的人员:市、镇选举工作指导组成员和选举办公室工作人员;市、镇各级民政干部及联络员;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和参与村选举工作的其它工作人员。
(2)市主要培训市级和镇级部分的选举工作人员;镇主要培训镇和村的选举工作骨干。
2、培训内容:
 (1)《村委会组织法》、《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村委会选举办法》以及有关选举方面的文件和其他法规。
 (2)上级有关选举工作的文件、决定。
 (3)本级选举工作实施意见。
 (4)选举工作人员的职责、任务、要求等。
 (5)介绍有关选民登记、印制选票、填写选票、监票、唱票、计票、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等的具体操作方法及应注意的问题。
 (6)关于起草选举工作总结的要求及选举资料的整理归档与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选民登记
  搞好选民登记是确认选民资格和核准选民人数的主要措施,也是民主选举过程中必须经过的一个法律程序。
    1、选民资格。《村委会组织法》第十条规定:“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生、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具有选民资格的关键要具备两条:一是必须年满18周岁;二是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因此,只有具备选举权和被选权的人才具有选民资格。针对目前流动人口多,人户分离现象突出的情况,要细致地做好选民登记和核对工作,做到不漏登、不重登、不错登,对因婚嫁、征地等原因,户籍不在本村,但生产、生活在两年以上,并且履行村民义务的公民,提交户籍所在地选民资格证明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进行选民登记。对全家离开村两年以上并且在选举日前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不再进行选民登记,具体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2、登记程序和方法。(1)公布第八届村委会换届选举的选举日。(2)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培训选民登记员,使他们了解和掌握选民登记的法律、法规、政策界限、登记任务、时间、方法等。(3)选民登记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身份证或户口薄,逐户、逐人进行选民登记。(4)村民选举委员会会同派出所户籍管理人员,根据户口登记资料,共同对有疑问的选民资格进行审核。(5)经审核合格的选民名单应在投票选举日20前张榜公布。如村民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举日的10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7日依法作出解释或纠正。(6)选民名单张榜公布后无错误的,并于提名候选人前将选民证发到各个选民手中。
具体按“五增”、“四减”的方法操作。
    “五增”即补充登记的五种人员,分别为:
    (1)上一届选民登记后于本届选举日新满十八周岁的村民;
    (2)上一届选民登记后至本届选举登记工作开始前,新迁入本村、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包括户籍回本村并定居、具有选民资格的城镇离职退休人员、企事业单位下岗人员、本村退伍军人等;
    (3)上一届选民登记后至本届选举登记工作开始前,因婚姻、家庭等关系迁入本村,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包括具有选民资格的家庭收养人员;
    (4)上一届选民登记后至本届选举日,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
    (5)其他符合特殊条件的人员。
    “四减”即从上一届选民名册中减去四种人员,分别为:
    (1)上一届选民登记后至本届选举日前,选出本村的村民,包括现服兵役,选举日前尚未退伍的原本村村民;
    (2)上一届选民登记后至本届选举登记工作开始前,因婚姻、家庭等关系迁出本村的村民;
    (3)上一届选民登记后至本届选举日前死亡的村民;
    (4)上一届选民登记后至本届选举日前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
    3、关于选举法定年龄的计算
    选举法定年龄的计算方法:从公民出生之日起至当地规定的选举日为止,凡年满18周岁的为选举法定年龄。在计算时,不能只计算到选民登记那一天,应计算到选举日为止,用农历计算生日日期的,应换算成公历出生的日期。
    4、关于精神病患者和痴傻人员的选举权利问题
    具体确定一个精神病患者的选举权利时,凡属经常处于失去行使和支配自己意志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在取得医院的证明或者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经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认可后,不列入选民名单;对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和能够表示意志行为的痴傻人员,应列入选民名单;选举时发病的,不行使选举权利。
    对一些痴傻人员的选举权利的确定,主要看其是否丧失行使和支配自己意志的能力。凡属一般性反应迟钝,能够表达自己行为的,在取得医院证明或者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经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认可后,可列入选民名单。
    5、关于公布选民榜和选民名单补正榜的问题
    根据《村委会选举办法》规定: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所以各村选民名单以选民小组为单位在选举日前二十日张榜公布。选民榜一般用红纸、毛笔书写。公布选民榜的目的,是为了检查有无错登、漏登、重登情况。村民对公布的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前作出解释或者予以纠正。
    6、颁发选民证。选民证应当根据选民名单填写,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颁发,村民小组长负责将选民证亲自发到选民手中。投票选举时,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
   (六)候选人(竞选人)的产生
1、确定村委会成员的职数。依据《村委会选举办法》第三条“成员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规定及《村委会组织法》第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有适当的名额”规定,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村委会设主任和委员,3000人以下的村由3-5人组成,3000人以上的村由5-7人组成,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具体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向全体村民公布。
2、候选人的产生。
(1)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候选人资格条件。
(2)提名。
依据《江苏省村委会选举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候选人,经选民一人一票直接提名,提名方式有两种:
A、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提名大会,组织本村过半数的选民按照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职数,等额填写候选人提名表,当场公开监票、唱票、计票;
B、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提名会议,组织本组过半数的选民按照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职数,等额填写候选人提名表,汇总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并在过半数的村民代表监督下集中监票、唱票、计票;
鉴于行政村调整后村规模扩大,选民增多,选民集中困难,建议采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提名会议,同时,一个镇应统一一种提名方式。具体采取哪能种方式提名产生候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3)确定候选人。
依据《江苏省村委会选举办法》第十四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候选人名额应当分别多于应选名额一人,候选人名单按照被提名得票多少确定,确定好的候选人名单于选举日的三日前张榜公布。候选人提名情况应及时报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
3、竞选人的产生。对于实行无候选人一次性直接选举的村,通过公开报名、资格审查后产生竞选人。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条件:应当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十八周岁以上的本村村民,能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廉洁公道、作风民主、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群众办事;懂经济、会管理,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开拓进取精神,身体健康,有一定的科技与文化知识。凡近年来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参加邪教组织等行为的,不得参加竞选。文化程度低于初中毕业的一般不得参加村委会主任竞选。具体竞选条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在竞选人报名前,予以公告。对经资格审查后确定的竞选人名单,应于选举日的三日前张榜公布。
4、村委会成员的竞选要求。
凡参加竞选村委会成员的选民,要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下,进行竞选演说,回答选民的询问,其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诋毁他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有权制止或取消其竞选资格。对无候选人直接选举的村,凡要参加竞选演说的选民,必须在选举日前五天向本村选举委员会报告,并提供演讲内容。
(七)组织投票选举
1、选举前的准备
(1)落实好选举工作人员。具体负责通讯、送发通知、组织选民有序进入会场、维持会场秩序、保管选票、票箱等,工作人员要佩带工作证。
(2)制作选票和票箱以及准备好其它必须物品。
(3)布置好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根据登记的选民数布置好会场和落实好投票站。
(4)用公告、广播、会议等多种形式向选民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要求等。选举日和投票方式、时间、地点一经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和更改。如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无法产生和确定候选人(竞选人)的特殊情况,需要更改选举日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填写申请报告单,经批准后才能更改。村民选举委员会在填写申请报告单时,在征得村民或村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实事就是地填报原因,不得以个人名义填写。经镇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批准更改的选举日,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再次向村民公告。
(5)进一步核实选民的人数,可召开村民小组长会议,组成村民小组长或选民登记员负责核实工作。
2、确定投票选举方式和制作选票
(1)设立选举会场和秘密填票间,组织本村绝大多数村民到主会场投票。大会会场设主席台,主席台上方悬挂“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大会”字样的横幅。选举会场可设在农村公共服务中心、学校、开阔的院内等地。在选举现场要设若干个秘密写票处、代写处,为村民独立行使民主投票权利提供方便。
(2)提名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在提名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时,要注意四点:一是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有一定选举工作业务知识、公道正派的选民中提名若干名唱票、计票、监票人。二是要考虑村合并后的情况,注意人选的代表面,在履行职责时,人员要互相交叉。三是要根据工作量的大小来确定工作人员的多少,一般以在40分钟内统计完选举票来决定监票人、工作人员、监票、唱票、计票人员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3)委托投票。选民因外出、生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参加投票的,根据本人要求,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但被委托选民接受的委托最多不得超过三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接受家庭成员以外选民的委托。
(5)选票制作:有候选人的选票,主任、委员差额候选人员一并印在选票上,无候选人的选票,印有主任、委员职务的无名字的空白票,并分两张不同颜色的选票。
3、选举程序
经大会工作人员对会场、票箱等工作检查并确认全部就绪后,可按下列程序组织投票。
(1)清点参加会议人数,宣布选举大会开始
清点人数的工作,由村民小组长负责,并报大会主持人。参加选举的选民人数包括参加中心会场投票、投票站投票和委托投票的人数,总数超过登记选民的一半以上,即可由大会主持人向选民报告清点结果,并宣布选举大会符合法律规定,正式开始。奏国歌。接着宣布大会程序和大会纪律。尔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代表村民选举委员会向大会介绍介绍本村本届选举工作的准备工作情况,包括选民登记、提名和确定候选人名单等。
(2)上届村民委员会主任工作报告
(3)推选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等选举工作人员。票箱监督人、秘密写票人一名,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票箱监督人、秘密写票处监督人若干名。这些选举工作人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在选举大会上让选民酝酿无异议后,鼓掌通过。
(4)宣读并通过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5)介绍正式候选人(竞选人)
根据各村不同选举形式,确定不同的介绍方式。
①有候选人直接选举。正式候选人逐个上台亮相,由选举大会主持人向选民介绍正式候选人情况,包括简历、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家庭成员等等。尔后由候选人进行“竞选”,介绍自我,发表治村演说和当选后的承诺。
②无候选人直接选举。大会主持人应再次向选民宣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条件,要求选民认真掌握条件,投好庄严一票。同时,还应介绍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后认定为符合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条件的自荐者的简要情况,包括有谁自荐担任担村民委员会什么职务、本人自荐理由,但不得进行诱导性、倾向性介绍。也可安排自荐者上台自我介绍,但事前必须周密安排,自我介绍者不得向选民作违背政策法规内容的承诺。
(6)检查、密封票箱
(7)清点选票
(8)讲解选票填写和投票方式
(9)选民直接写票、投票
(10)当众撕毁剩余选票
(11)集中票箱,开箱验票
(12)唱票、计票
每次选举的投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并超过全体选民半数的,选举有效;投票数多于投票人数或者未超过全体选民半数的,选举无效,应当重新投票。
(13)宣布选举结果
经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核对,计算出得票数后,应当场向选民公布选举结果。
①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候选人及另选的其他选民必须获得选民所投票数的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获得半数以上赞成票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②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但已达到三人的,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不足名额可以暂缺。主任暂缺的,由得票多的当选委员主持工作。对暂缺的主任应当在两个月内另行选举。
③当选人数少于三人,不能组成村民委员会的,不足名额应当在两个月内另行选举。
④另行选举时,候选人的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民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一。
⑤采取无候选人一次性直接选举的,如果达不到半数以上选民提名的,则按得票多少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参加正式选举,该次选举被视为预选。如重新选举,按④另行选举办法进行。
(14)封存选票,填写结果报告单。
(15)颁发当选证书。
(16)发布当选公告。
(17)向市、镇两级上报选举情况报告单。
(八)建立村委会组织网络,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1、新的一届村委会产生后,村委会应根据工作需要,下设生产建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社会保障、文教卫生、民政工作等委员会,根据上级要求和启东实际,要增设社区服务委员会和村监督委员会,推选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并明确各自职责。
2、做好交接工作。新一届村委会产生之日起,上一届村委会立即向新一届村委会移交公章,并于5日内将办公设施、财产账目、资料档案及经营资产等移交完毕;逾期不交接的,人民政府可以监督交接或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3、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在选举结果公布之日后的5日内,应召开新一届村委会全体成员会议,明确分工,并上报;拟定本村经济建设、社会事务发展规划以及工作计划,制定管理方案;修改和完善村委会的各项制度。半月内应召开新一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委会的工作规划、计划、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等规章制度。
4、依法民主推选产生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要及时依法民主推选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推荐产生,由村民委员会成员主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10-15户推选1名,或由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小组长的产生,由村民委员会成员主持,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产生后,应张榜公布,并选册登记报市、镇备案。
5、搞好各种与选举有关的文件、讲话、资料、报表、选票、制度、总结等材料的整理归档、建档工作(选举材料长期保留,选票封存到下一届选举日为止),对于档案工作,镇、村二级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不得出现任何问题;否则,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妥善处理好选举工作中的来信、来访和其它遗留问题。
7、镇、村两级都要认真搞好第八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总结。各镇于12月25日前书面总结报市民政局。
8、各镇辖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南城区街道、北城区街道及吕四港镇所属社区居委会外)。参照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时间同步进行。各镇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组织实施。选举产生新一届居民委员会。选举产生的结果和各类报表,同村委会换届选举材料一样分别上报所在镇和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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