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人发〔2006〕3号
关于《人才开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启东市人才开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自2003年7月30日执行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支持,为我市引进和留住人才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为更好地发挥人才开发资金的效用,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1、国家普通计划内全日制院校的本科毕业生(有学士学位)在我市定报工业企业工作,三年内每月可领取补贴500元。非定报企业及非全日制院校本科毕业生不再享受人才开发资金补贴;
2、企业支付引进人才的工资低于指导性工资标准(学士1000元/月,硕士2000元/月,博士3000元/月)的(试用期除外),不得申报人才开发资金补贴;
3、人事关系挂靠企业,而实际不在启东企业工作的人才,不享受人才开发资金补贴。如企业有违反规定虚报冒领行为的,经查实后,该企业的所有人才开发资金补贴两年内停止发放;
4、自享受人才开发资金补贴之月起三年内流动的(市内企业间),从与原单位终止合同起,停发在原单位工作期间当季度人才开发资金补贴,再从到新单位代理手续办结的下月起开始发放(停发的部分不予补发),流动前后领取人才开发资金补贴的总时间不超过三年;
5、人才开发资金补贴每季度末核发。
原《启东市人才开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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