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启东市委办公室
启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启办发〔2010〕61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启东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党委、人民政府,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启东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启东市委办公室
启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8日
启东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南通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通委人才〔2005〕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启发〔2010〕41号)精神,设立启东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由市财政专项注入资金、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统筹(按企业职工核定工资总额的0.5%),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等部分组成。其中,每年市财政专项注入资金不少于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1%。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人才及智力引进,包括赴外招聘、给予引进人才的资助、津贴和安家补贴等费用。
(二)对各类人才的培训培养、人才培养载体的奖励等费用。
(三)各类人才的职称认定、资格鉴定、综合评审等费用。
(四)开展人才工作重大活动的费用。
(五)对各类人才及人才工作主体的表彰、奖励等费用。
(六)高层次人才体检、休养考察,以及各类人才慰问费用。
(七)市委、市政府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用于人才工作的其它费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一)每年10月底前,市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填写《启东市年度人才工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提出下一年度申报项目。
(二)市人才办根据全市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下年度人才工作计划,牵头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案,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并以市人才办名义,按部门预算要求向市财政局申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三)市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案和项目进度,于资金使用的下月5日前,报市人才办结算,经审批后,由市财政局予以核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专项资金设立财政专户,由市人才办统一扎口管理,实行“专项申报、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资金,由市人才办向捐赠单位或和个人出具收据,颁发荣誉证书。捐赠金额10万元以上的,可按捐赠者的要求进行定向资助;捐赠50万元以上的,可以单位、团体或个人名义设立人才开发专项基金。
(三)专项资金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年度预算实施,一般不予追加。对确需追加的预算外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市人才办与市财政局会商后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预算执行过程中遇到项目调整和撤销,应履行报批手续。
(四)列入预算的专项资金项目,各部门会计核算时,在“经费支出”科目下增设“人才专项资金支出”科目,按目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严格划清正常公用经费和专项资金的界限,不得挤占、挪用和浪费,以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五)每年1月28日前,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向市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决算。市财政局汇总后,编制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总决算,报送市人才办。
(六)市人才办协调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定期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