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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2008-5-22 9:33:47
启东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启发〔2003〕55号)和《南通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通委人才〔2005〕4号)精神,设立启东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参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专门用于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奖励,促进我市人才队伍建设的专用资金,由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统筹、财政专项注入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等组成专项资金每年为800万元左右。市政府按企业职工核定工资总额的0.5%统筹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财政专项注入资金2008年为600万元,以后每年与市财政收入同步增长。
第三条  专项资金在市财政局设立专项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和额度均须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规范管理、讲究实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分工与职责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人才办负责根据年度人才工作计划和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建议,牵头会商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意见,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跟踪服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决算汇审、资金拨付和跟踪监督。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用于人才资源配置和开发,包括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紧缺人才和国内外智力引进等。
2、用于各类人才的培训。
3、用于市委、市政府表彰及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人才奖项,主要包括市科技兴市功臣、英才奖、伯乐奖等;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津贴;取得技师、高级技师等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奖励;其他人才津贴。
4、用于对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5、用于全市性人才工作的宣传、研究、规划编制等重大活动。
6、用于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它项目。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编制、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根据全市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人才工作计划,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方案报市人才办和市财政局。在市财政局初审的基础上,由市人才办牵头,相关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会商,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市财政局将实施项目预算直接列入各相关职能部门年度预算。
    第九条 市财政局采取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单位支付方式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年度预算实施专项资金项目。执行中遇到项目调整和撤销,应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年度预算确定后,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追加,对确需追加的预算外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才办和市财政局,市人才办与市财政局会商后提出安排方案;重大项目报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经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年终编制人才资金支出决算报表,于下年度1月10日前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核准后汇编年度人才资金支出决算报表,报送市人才办。
    第十三条 列入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项目,各部门会计核算时,在“经费支出”科目下增设“人才专项资金支出”科目,按节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严格划清正常公用经费和专项资金的界限,不得挤占、挪用、浪费专项资金,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人才办会同市财政、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市人才办定期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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