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留学回国人员成就奖评选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引进海外优秀留学人才,进一步调动海外留学人才来通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通委发〔2009〕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通市留学回国人员成就奖的评选,坚持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南通市留学回国人员成就奖每3年评选1次,每次奖励不超过5名。已获留学回国人员成就奖的,不重复参加评奖。
第四条 评选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凡在国(境)外学习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来南通工作(创业)满3年以上的留学回国人员或团队,均可申报奖励。
第六条 申报奖励的留学回国人员必须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格、职业道德和科学精神,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科学研究领域有重大突破,取得系统性、原创性研究成果,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近3年来获得省(部)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在开发新产品、应用新成果、推广新工艺等方面创造性地解决关键问题,近3年来取得发明专利或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奖励,实施创新项目累计上缴税收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技术关键人才;
(三)回国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3年来创造经济效益名列全市同行前3名、累计上缴税收不少于1000万元的创业领军人才;
(四)近3年来在文化艺术、教育、体育等领域取得优异成绩,获得国、内外大奖,在国内同行中处于拔尖水平的社会事业人才;
(五)近3年来在参政议政、中外友好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巨大推动和促进作用的优秀留学回国人才。
第三章 评选办法与程序
第七条 组建南通市留学回国人员成就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侨联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推荐拟奖励人选。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负责具体评选事务。
评审委员会的专家根据当年度有效候选人涉及的专业范围确定,专家组由5~7名成员组成。
第八条 候选人采取组织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各县(市)区人才办和市直单位党组织负责推荐上报本地、本系统、本单位内符合条件的候选人,也可由个人向南通市留学回国人员成就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自荐。
第九条 评审过程实行回避制度。被确定为有效候选人者或其亲属,均不得作为评委和工作人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 评选程序为:
(一)推荐或自荐的候选人填写《南通市留学回国人员成就奖申报表》,并附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送南通市留学回国人员成就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南通市留学回国人员成就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候选人的申报材料及有关资格条件进行初审,符合评选条件的确认为有效候选人。
(三)召开南通市留学回国人员成就奖评审委员会专家组会议,对有效候选人进行技术评审和效益评估,对照评审条件确定正式候选人。
(四)南通市留学回国人员成就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拟作为正式候选人人选进行考察。
(五)召开南通市留学回国人员成就奖评审委员会会议,对正式候选人进行酝酿讨论。在充分酝酿讨论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得票数确定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推荐拟奖励人选。
(六)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拟奖励人选进行表决,确定拟报请市委、市政府奖励人选。
(七)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奖励人选在市级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并负责受理来电、来信及来访。
(八)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市委、市政府奖励。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一条 南通市留学回国人员成就奖获奖者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放一次性奖金2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南通市留学回国人员成就奖奖励记入获奖者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实绩依据。
第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经核实后,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撤销奖励,追回奖金;触犯法律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参与南通市留学回国人员成就奖评选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选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与评选活动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南通市留学回国人员成就奖奖励资金和评选工作经费从南通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