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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人才开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07/4/5 15:20:31
启 东 市 人 事 局
启 东 市 财 政 局
 
启人发〔200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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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启东市人才开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启发〔2003〕55号)精神,为做好人才开发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特制定《启东市人才开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启东市人事局
启东市财政局
 
二○○三年九月八日
 
 
启东市人才开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启发[2003]55号)文件精神,设立启东市人才开发资金。为做好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的来源
    (一)市政府专项拨款;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
    第三条  资金的主要用途
    (一)引进的博士学位人才且直接从事启东经济工作的,三年内每月津贴3000元;引进的硕士学位人才且直接从事启东经济工作的,三年内每月津贴1000元;引进的学士学位人才在工业企业工作的,三年内每月津贴500元。
    (二)本市在职人员通过进修获得学士以上学位且继续在启东工作三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获得博士学位的奖励1000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奖励5000元,获得学士学位的奖励1000元。
    (三)鼓励工业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工业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经评审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奖励1000元,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奖励2000元。
    (四)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工业企业工作。从2003年起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到工业企业工作、与企业签订五年以上合同的,可在享受正常住房补贴的基础上,还可享受专项住房补贴,本科生每户2万元,硕士生每户4万元,博士生及其更高层次人员每户8万元,所需补助经费由用人单位负担50%,市人才开发基金补助50%。
    (五)设立“英才奖”、“伯乐奖”。每年从全市选出一批拔尖人才和有突出贡献人才,赋予“英才奖”,每人“奖励20000元;每年从企业、镇(乡)选出一批引才、育才成绩显著的单位负责人,赋予“伯乐奖”,每人奖励10000元。
    (六)其它用于人才开发的项目。
    第四条  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奖励资金必须由单位填写《启东市人才开发资金申请表》,初次申请时需附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资格证书、行政介绍信、聘任(用)合同书和个人养老保险卡等材料,报市人事局。
    (二)申请材料由市人事局组织有关部门审核、审批。
    第五条  资金管理办法
    (一)人才开发资金设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帐下,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专款专用。
    (二)单位或个人捐赠的,在财政设立人才开发资金专户,以市人事局名义出具接受捐赠票据,颁发荣誉证书。捐赠金额3万元以上的可按捐赠者要求实施定向奖励。
    (三)各用人单位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前四项条件的人员,要及时组织申报。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如发现并经查实属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人才开发资金每年由市人事局编制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预算。资金的管理、使用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以及捐赠单位和个人的监督。市人事局每年年底向市政府报告当年收支情况。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从2003年7月30日起施行。
 
启东市人事局
启东市财政局
二○○三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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