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主要程序
(一)筹备阶段的工作及程序
1、在党委任期届满之前(一般提前3一5个月),召开党委常委会议(不设常委会的基层党委可召开党委会,下同)或召开书记办公会研究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有关事宜,包括是否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提出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的初步意见等。(可责成组织部门根据这次会议精神提出具体意见)
2、召开党委常委会听取组织部门汇报,并对召开党代表大会的时间、指导思想、主要议程、代表名额、构成比例、分配原则、产生办法,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名额、常委和书记、副书记职数等提出原则性意见并向上级党组织沟通;研究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有关事宜(一般可成立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的具体事宜。领导小组下可设代表选举工作小组、人事安排工作小组、文件起草工作小组、会务组、宣传组等工作机构);责成组织部门根据这次会议精神起草《关于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决议》(草案)及其说明。
3、召开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关于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决议》(草案)及其说明;研究召开党委全委会的有关事宜。(可责成组织部门起草向上级党组织的《关于召开中国共产党xxx第xx次党代表大会的请示》。
4、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中国共产党xxx第x届委员会第x次会议关于召开中国共产党xxx第xx次代表大会的决议》及其说明,并表决通过《决议》。以党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召开中国共产党xxx第xx次党代表大会的请示》。
5、《关于召开中国共产党xxx第xx次党代表大会的请示》获得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召开代表选举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确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布置代表选举工作并提出要求,讨论关于党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草案)。
会后,应及时下发关于党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党的基层委员会应建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资格的审查工作)。
6、指导选举单位做好选举代表的工作。主要是:指导选举单位按照分配的名额和规定的提名程序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听取选举单位汇报候选人预备人选的酝酿提名和考察确定情况;审批选举单位报送的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并指导选举单位选举产生代表。
7、党的委员会或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代表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是: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代表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选举单位对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的有关代表选举工作和代表资格问题的查实情况。
代表资格经初步审查基本符合要求后,对选举单位的代表选举结果作出批复。
8、党委常委会组织推荐下届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候选人初步人选(参与推荐人员的范围由党委常委会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
党委常委会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下届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候选人初步人选,并组织考察组进行考察。
党委常委会根据考察情况研究确定下届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候选人预备人选。其中党委常委会委员、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确定后,应及时报请上级党委派人考察。
9、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下届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及有关材料。
10、起草党代表大会有关文件。主要是:起草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及有关决议(草案);起草关于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的报告;起草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草案);编制代表名册,提出代表编团(组)的意见;起草关于人事安排意见的说明;编制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预备名单和登记表;起草大会选举办法(草案);起草大会及主席团会议的主持词和领导讲话;编制党代表大会日程(草案),等等。
11、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主要内容是:制定召开党代表大会宣传提纲;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工具和阵地,采取多种形式对党员进行宣传教育,包括召开党代表大会重要意义的教育、形势和任务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教育等。
12、党代表大会前夕,做好各项会务准备工作:提出大会会务实施方案;编制大会经费预算;安排代表食宿;制作各种证件、佩条;布置大会会场;准备票箱,购置大会用品、选举用具;确定代表团讨论地点;草拟大会文件保管、发放、收回的规定,制作有关表册;安排文娱活动和医务、保卫等工作。
13、党代表大会各项筹备工作基本就绪,收到上级党组织《关于xxx委、x纪委换届候选人预备人选的通知》后,即应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内容是:听取各筹备工作小组工作情况的汇报;研究召开最后一次党委全委会工作有关事宜;研究以党委名义提交党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的有关文件,包括:大会主席团、秘书长、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大会秘书处机构和主要负责人等建议名单;研究列席人员、来宾提名原则及建议名单以及大会工作机构、任务、职责、工作人员名单等。
14、召开本届党委最后一次全委会。主要内容是:审议通过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党委负责同志作下届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的说明;酝酿下届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候选人预备名单。
会后,即可以党委名义下发关于召开党代表大会的通知。
(二)预备会议阶段的工作及其程序
15、召开各代表团(组)召集人会议。会议由党的委员会负责人主持。主要内容是:简要介绍大会的筹备工作情况;布置各代表团(组)推选代表团(组)的正副团(组)长、讨论大会议程、酝酿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建议名单。
16、召开各代表团(组)会议。主要内容是:传达代表团(组)召集人会议的内容;推选代表团(组)正副团(组)长;酝酿讨论大会主席团、秘书长、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建议名单和大会议程。
17、召开大会预备会议。主要内容是: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介绍大会筹备情况,说明大会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提出开好大会的要求;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通过大会议程和其它确认事项。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在预备会议上审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在预备会议上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也可以在预备会议上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18、召开大会主席团会议(第一次)。主要议题是:审议通过大会日程,大会执行主席分组名单,副秘书长、列席人员、来宾名单及其它需要确定的事项。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在预备会议上没有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的,要在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需要设立主席团常务委员会的,要在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酝酿产生主席团常务委员会。
(三)正式会议阶段的工作及其程序
19、举行党代表大会开幕式。主要议程是:宣布大会开幕;奏《国际歌》;作党委工作报告。如时间允许,还可以作纪委工作报告和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报告。
20、召开代表团(组)会议。会议内容是:审议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21、召开大会主席团会议(设主席团常务委员会的,在每次主席团会议之前是否召开主席团常务委员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下同)。会议议题是:听取各代表团(组)审议党的委员会工作报告等情况汇报,研究修改意见;听取党的委员会关于下届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委委员候选人预备名单的说明并讨论通过此名单;审议大会选举办法(草案);布置推选监票人及其它有关事项。
22、召开代表团(组)会议。会议内容是:酝酿讨论下届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委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讨论大会选举办法(草案);推选监票人;讨论主席团布置的其它有关事项。
23、召开大会主席团会议。主要议题是:审议通过大会选举办法(也可以提交大会通过);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研究确定下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候选人名单或预选名单;确定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拟提交大会通过的可提出建议名单);审议大会的决议(草案)。
24、选举或者预选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选举或者预选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一般是分两次进行,先选举或者预选委员,再选举或者预选候补委员。委员候选人落选后,可以作候补委员候选人,参加候补委员的选举或预选。
25、采用预选办法的,被选举人得票情况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报告,大会主席团根据预选结果和有关规定,讨论确定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进行正式选举。
26、宣布当选人名单。正式选举计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首先向大会主席团报告被选举人得票情况,由大会主席团根据选举办法确定当选人名单和新一届党委第一次全体会议、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的主持人。主席团会议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被选举人得票情况,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27、举行大会闭幕式。主要议程是:通过大会各项决议;奏《国际歌》;宣布党代表大会闭幕。
(四)党代表大会闭幕后的工作及其程序
28、召开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主要议题是:先选举纪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再选举纪委书记、副书记。将选举产生的纪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同级党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
29、召开党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主要议题是:上届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作人事安排问题说明(此说明一般安排在纪委一次全会前,纪委委员列席党委一次全会);先选举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再选举党委书记、副书记;通过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选举结果的报告;领导讲话。
30、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召开党代表大会的情况报告和党委、纪委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选举结果的报告及有关材料。
31、做好党代表大会工作总结,搞好文件、材料清理归档和大会文件资料汇编工作。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其具
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委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近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五章 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选举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工作细则,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规定、办法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中共中央1990年6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