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度启东市领导干部在职自学
参 考 资 料
(第四期)
编发:中共启东市委组织部 中共启东市委宣传部 中共启东市委党校
干部学法讲义
宪法学习专题
一、宪法的本质
宪法是规定民主制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二、宪法的特征
宪法最主要的特征表现在三个方面:(1)在规定的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运作的原则等;(2)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宪法最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活动的最高法律依据和行为准则,国家的一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都必须服从宪法,不得同宪法相抵触;(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经过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别的程序。
三、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1)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3)民主集中制原则;(4)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四、宪法的作用
宪法的作用,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以及社会现实生活的能动影响,是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宪法的主要作用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确认和巩固作用。宪法作为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国家根本大法,要讲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通过将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从而巩固统治阶级的地位。
2、限制和规范作用。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作用,是由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决定的。权力作为一种支配、控制和管理的力量,当它可以不受限制地被运用的时候,往往呈现出无限扩张的异化倾向。因此,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必须对国家权力予以限制。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范作用是指宪法通过规定国家权力的运行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使国家权力在宪法设定的轨道上有效地运行。
3、指引和协调作用。指引作用是所有法律规范都共同具有的作用,是指法律规范对人们的行为起到的导向、引路作用。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法律,当然具有指引作用。但宪法的地位和内容,却决定了宪法的指引作用具有自身的特点:第一,指引的行为主体既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也包括公民个人。第二,指引的范围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第三,指引的效力方面,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母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第四,指引的思想基础方面,既然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那么宪法对机关、组织和个人行为的指引,实际上贯穿着民的摹本精神,或者说是通过对人们行为的正确指引,促进民主的真正实现。
协调作用是宪法对于整体社会的作用。宪法的内容涉及整个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因此,宪法通过调整各种社会行为,不仅使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章可循,而且也使各个方面相互之间形成良性和谐的互动关系。
4、评价和教育作用。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不仅与其他法律一样,具有评价作用,而且其评价作用还具有自己的特色:(1)宪法评价具有广泛性,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2)宪法评价具有集中性,是统治阶级的评价;(3)宪法评价具有最高性。宪法的教育作用对于提供公民的思想意识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
行政法律类学习专题
行政法基础知识
一、行政与行政法
行政又称为行政活动、行政管理。行政有公共行政和私行政之分。公共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私行政是指其他社会组织如各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自身事务所实施的行政活动。行政法所涉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
行政法是调整由于国家行政管理发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行政法的特点
1、行政法的形式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一般情况下,每个部门均有一部相对统一完整的法典,如我国的《刑法》、《民法通则》等。而行政法则由分散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法律规范所组成,行政法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复杂,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各种新情况、新事物层出不穷,规范的变动性极强。针对这种广泛复杂而不断变化的行政关系,制定出一部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统一的行政法典,几乎是不可能的。目前世界各国尚无先例。
2、行政法的内容广泛
由于现代行政不仅涉及国防、外交、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公安、工商、税务等传统领域,而且还扩展到社会福利、环境保护、行政裁决等社会生活的新领域。因此,行政法的内容具有其他部门法无可比拟的丰富性。
3、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易于变动
相对于其他部门法,行政法的内容最易变动。由于社会经济关系经常处于变动之中,而行政权力以及因行政权力形成的行政关系也必须随之变动。因此,行政法律规范需要经常地通过废、改、立的形式变换内容,以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
4、行政法中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往往共存于同一法律文件之中
实体性法律规范与程序性法律规范有很大的差别,在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中,二者是截然分离的,而行政权力的行使、监督和救济等过程的各个环节,与实体行政权的运行有密切联系。故人们通常在规定行政权力的同时,又规定了行使权力的程序,这不仅是科学效率的要求,也是行政活动本身的特点决定的。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
2、行政合理原则
行政合理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决定的武断专横与随意。
3、程序公正原则
该原则主要包括:(1)行政公开原则;(2)公众参与原则;(3)回避原则。
4、高效便民原则
该原则主要包括:(1)行政效率原则;(2)便利当事人原则。
5、诚实守信原则
该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必须做到:(1)行政信息真实原则;(2)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
6、权责统一原则
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表现在:(1)行政效能原则;(2)行政责任原则。
四、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具有双重性质: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它是执行机关;相对于行政相对人,它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比较,具有以下特征:
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
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
5、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有: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理权;行政监督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
行政机关的主要管理手段有:制定规范和发布命令、禁令;编制和执行计划、规划;实施行政许可;征收税费和给予财政资助;调查统计和发布信息情报;处理和裁决争议、纠纷;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制裁;签定行政合同;提供行政指导。
五、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个主要特征:(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3)行政行为是能产生法律效果行为。这是行政行为在法律后果上的特征。
六、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或控制某种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或者为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加以暂时性的强制措施,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行政行为。
七、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活动。
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是依行政机关的申请所作的执法行为。人民法院只有根据行政机关的申请,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实施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1)适用前提是行政相对人不履行义务;(2)由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实施;(3)目的在于保障行政义务的履行;(4)对象具有广泛性,可以是物、行为、人身;(5)不得进行执行和解。
行政许可法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许可是对禁止的解除;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原则
1、许可法定原则
许可法定原则是指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而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效率与便民原则
效率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许可职能时,不仅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办理许可事项,不得无故拖延,而且必须以最小的许可管制成本实现既定的行政目标。
便民原则要求行政许可的一切规定应尽量考虑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要尽量为申请人提供方便。
4、权益保障原则
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补偿。
6、监督原则
行政许可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二是对农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许可活动的监督。两种监督的基本目的是为了保证《行政许可法》的正确、有效实施,及时纠正在行政许可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以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法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行为。行政处罚作为行政制裁的一种,它与刑事制裁和民事制裁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并不是所有的行政主体都享有行政处罚权。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一点区别于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公务员所作出的行政处分。
3、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4、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教育为目的,具有制裁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它指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它包含:(1)实施处罚的主体须是享有处罚权的法定的行政主体;(2)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3)行政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公正、公开原则
4、保护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
它是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公正的事后补救措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一事不再罚原则
指对相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处罚,或者说相对方的一个行为违反一种行政法规规范时,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作出一次处罚。
三、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二是处罚有法定依据。三是处罚较轻。即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
适用简易程序的具体步骤:
1、表明身份。
2、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
3、给予当事人陈述与申辩的机会。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5、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四、一般程序
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以外,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用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的主要过程包括:
1、填写专门格式的《立案报告表》,指派承办人员负责案件的调查工作。
2、行政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在调查或检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5、制作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复议法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决来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
二、行政复议的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正、公开原则
3、及时、便民原则
三、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反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在提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同时,可以对该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定,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
四、行政复议的程序
1、申请
(1)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条件
一是申请人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是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是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四是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五是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2、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于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此之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理
(1)审理方式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办法。但也不排除其他形式,如通过举行听证的方式,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
(2)审理过程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不履行这一义务的法律后果是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因为提交证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的责任,由被申请人负担。
行政复议作出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4、决定
(1)决定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特殊情况下经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2)决定种类
复议机关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以下种类的决定:
①维持决定;②限期履行决定;③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④赔偿决定。
5、执行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其有关上级机关应责令其限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