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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四联审”实施办法

2008/5/21 17:45:15
启东市乡科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用人责任、经济责任、编制责任、廉政责任“四联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对乡科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建设,依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央编办、监察部颁布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领导干部用人责任、经济责任、编制责任、廉政责任“四联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四联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联审”是指纪检、组织、监察、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和审计部门,依照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和有关政策,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选拔任用干部、财政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机构编制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合法性、原则性和规范性实行联审的活动。
    第三条 “四联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本办法所指的“四联审”对象是指:各镇(乡)、园区、街道、市级机关各部门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四条 对领导干部的“四联审”分为离任“四联审”和任中“四联审”。离任“四联审”是指领导干部因晋升、辞职、免职、调离、辞退、撤职、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等原因离任进行的“四联审”。离任前必须进行“四联审”,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在领导干部离开原岗位后实施。任中“四联审”是指领导干部任现职满三年或根据需要进行的“四联审”。
    第五条“四联审”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选拔任用干部、财政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机构编制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为基础,围绕领导干部所负的用人责任、经济责任、编制责任和廉政责任的相关事项确定联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人责任审查的内容:
    1、执行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基本条件、任职资格的情况;
    2、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重点是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
    3、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规定的情况;
    4、执行干部交流、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等制度的情况;
    5、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情况;
6、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
7、执行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的情况;
8、对群众反映的有关干部选拔任用方面问题调查处理的情况;
9、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1、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决算情况;
    2、预算外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及其它专项资金(基金)的收入、管理、使用情况;
    3、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4、重大投资决策和效益情况;
    5、任期内与财政财务收支相关的主要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6、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7、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
8、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三)编制责任审核的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机构编制政策的情况;
2、执行“三定”方案的情况;
3、中层干部职数职位管理的情况;
4、编制使用和编外劳务人员计划使用情况;
    5、机构编制管理实名制执行情况;
    6、对群众反映的有关机构编制问题调查处理的情况;
7、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四)廉政责任审理的内容:
1、管辖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2、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特别是执行“三重一大”集体讨论决策制度的情况;
3、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制度规定的情况;
4、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子女的廉洁情况;
5、其他需要审理的内容。
实施“四联审”时,可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有选择地确定联审的重点内容。
    第六条 实施“四联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派“四联审”工作组,制定“四联审”工作实施方案。“四联审”工作组人员从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市审计局等部门抽调,必要时还可从其他单位抽调。组织人事部门的人员负责用人责任的审查,审计部门的人员负责经济责任的审计,编制管理部门的人员负责编制责任的审核,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负责廉政责任的审理。
(二)下达“四联审”通知。在实施“四联审”前三日,向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下达“四联审”通知书,并抄送领导干部本人。
(三)发布审前预告。审前预告由“四联审”工作组制作,随“四联审”通知书交由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于实施“四联审”前一日在单位内张贴。其内容包括:领导干部姓名、职务、“四联审”工作组人员组成、“四联审”内容、联系方式及“四联审”纪律等。
    (四)做好审前准备工作。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按照通知书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领导干部本人按照要求就年度或任期内执行用人责任、经济责任、编制责任和廉政责任情况写出书面说明,并于“四联审”工作开始时送交“四联审”工作组。
    (五)召开进点会议。“四联审”工作组进点召开会议,通报“四联审”实施方案,对选拔任用干部情况、经济效益和执行财经法规情况、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分别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不太满意、不满意四种类型,参加人员为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全体干部职工和下属单位负责人。
(六)组织实施“四联审”。“四联审”工作组查阅相关资料按有关法规实施联审。
(七)综合“四联审”情况,反馈“四联审”初步结果。“四联审”结束后,工作组集体研究分别形成用人责任审查、经济责任审计、编制责任审核、廉政责任审理报告初稿,报告内容包括依据、基本情况、查实情况、责任确定、评价、处理意见等方面。在报送“四联审”报告前,应书面征求领导干部本人及所在单位的意见。领导干部本人及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四联审”工作组。逾期未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八)出具“四联审”结论。纪检、组织、监察、人事、编制管理和审计部门审定“四联审”报告,向领导干部或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出具“四联审”报告,并按规定报送上级部门。对领导干部和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违反干部人事纪律、财经法规、机构编制纪律、廉政纪律,需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的,在职权范围作出处理决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意见。
    第七条 “四联审”结果运用:
    (一)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根据“四联审”报告,提出对领导干部的任用意见及有关问题的处理建议。
    (二)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表彰奖励的参考依据。
    (三)作为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的重要依据。根据“四联审”结果,对存在一般性问题的,给予谈话教育,并限期改正;对问题较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限期纠正;对问题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四联审”报告存入领导干部个人档案。
    (五)其他运用途径。
第八条 实行“四联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等八部门组成,市委组织部为联席会议的牵头部门,其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的召集人。联席会议作为市领导干部“四联审”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研究确定领导干部“四联审”年度计划及重点工作,交流通报领导干部“四联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领导干部“四联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
    第九条 市管直属事业单位、各部门管理的下属单位正职领导干部“四联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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