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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现状分析及其发展的思考

2008-7-14 8:45:21
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现状分析及其发展的思考
东海镇 倪凯权
农民的高度组织化是当今发达国家的普遍事实,而我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严重偏低。建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转变政府职能,增大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支持;要加快立法工作,整合环境资料,保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合法地位和权益的实现。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的产生、现状
1、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和现状
在我国历史上,虽然很早就有“钱庄”这个带有信用合作社萌芽的组织,但始终没有演变成定义上的“合作社”。早在清末民初,合作经济的概念开始被引入中国,并通过学校教育和书刊等媒体在中国开始传播,并在部分农村地区付诸实践。如中国华洋义赈救灾会,只是由于当时社会政治的动荡、资金的缺乏,特别是由于没有政府的支持而大多过早的夭折。新中国成立后,积极推进各种合作事业,很快建立起了多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如农业生产合作组织、农村供销合作社、和农村信用社。从整体上来看,它们作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基本上都是名副其实的,因为它们都是利用农民在较低的生产力水平条件下互助合作的积极性,由于国家自上向下推行的结果,它是国家和政府在尚没有对农民进行充分引导和教育的情况下就匆忙建立起来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无论是从组织到进行、管理都已严重违背了国际道行的基本原则。从它的建立开始,就不是农民为保护和增进自身利益而建立的,也不是国家为保护和增进农民利益而建立的,而是被视作改造小农,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途径,因此这三利形式都不是真正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山东等地区农业产业化战略的实施,在这些相对比较发达的地区,政府开始倡导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连接市场和农民的各自需求,基本上也就是从那时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开始在一些地区出现和发展。其间主要特征是:1、兴办方式以能人或专业大户牵头办为主。为了更好地适应商品经济的需要,解决分散、小规模的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这批能人或专业大户根据市场的需求,组织周边农民发展专业生产,共同面对市场,从而形成一定规模的专业生产群体,成为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最初始的形态。2、组织形式比较松散。因其是自发形成的,没有一个较为稳定并固定的发展模式,组织管理上没有自己的章程,权利、义务不明晰,会员的流动性较大。3、活动内容以技术合作为主。能人或专业大户通过技术培训,向周围农民传授加工技术,以改善生产手段,提高生产水平。
随着农业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特别是1994年国务院明确农业部作为农民专业协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后,一部分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起来,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内部管理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据统计2003年底,全国已有各类协会143万个。这一时期主要体现如下特征:1、兴办方式多种多样。除能人或专业大户牵头兴办外,还有依托县乡两级的农技、畜牧、水产、农机等技术推广部门组建,同时还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民发生经济关系的过程中兴办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种组织一头连接企业,一头连接企业,一头连接农民,起到纽带桥梁作用。2、组织形式相对紧密。3、活动内容逐渐拓宽。不仅有技术合作,又有供销、加工、资金乃至信息等方面的合作。
2、目前我国各类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内部特点
①不改变土地关系和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②专业性强。它大多以专业化生产为基础,以某一类专业产品为龙头组织起来,具有明显的专业特征。
③组织类型多样化,实行民主管理。管理机构产生的方式是“一人一票”,而不是“一股一票”。
④多数民办官助。主要体现在由于我国现阶段处于经济时期,各种利益关系相互交错,也存在着相关部门间的相互制约,因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起步阶段离不开政府的引导、扶持。
⑤脆弱性。突出表现为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合作法及相关的配套法规,也没有系统的扶持政策,再加上我国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起步时间晚、整体实力小、人员素质低,因而一旦遇有风吹草动,就会发生较大的起伏。
⑥自愿原则。农民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农民加入合作组织的主要目的是参与协作,并获得服务,而不是通过股金获得分红。
3、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运行模式
一是政府和职能部门依托型协会。在这类协会中由农技推广单位与部门,如科协、科委、农技站等提供技术专家和骨干,并对协会进行技术开发和引进以及采集各类信息起作用,协会的领导者和骨干是从这些部门应聘而来,这样就有力地提高了协会的人员素质和业务层次。如启东市的河蟹行业协会,其发起单位为启东市老区促进会,主管单位是启东市海洋与渔业局,技术指导单位是启东市渔业技术推广站,理事长为原启东市海洋与渔业局退休局长,内部工作与管理人员全部为海渔局在职人员,该协会在发挥内部协调、中间媒介、行业自律的同时,也充当了相当一部分的政府职能,如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发放、业务指导等。
二是能人依托型协会。在这类协会中,协会从酝酿、创建到运行,专业能手和专业大户作为发起人始终起着重要的作用,他们是协会的关键人物,在协会成立前就已在当地群众中有很高的知名度,在协会的筹建中更是立下了汗马功劳,这样的发起人也大多被选为理事长,而且在协会以后的运行中,发起人对协会的经济行为的影响也不容低估,首先从协会的决策程序看,尽管实行民主决策,但是一项决议或提案最初是由发起人提出,后经理事会民主讨论通过,即使未通过,也仍由发起人继续拟定,直至通过为止,这样,发起人在制定协会经营、分配方案以及人事安排等诸多方面都具有决定权。其次从协会财产看,发起人是协会或实体的最大股份拥有者,是协会财力的象征。最后从发起人的自身素质看,他能发起并组建协会,而且又被选为领导,其能力已为众人所承认,特别是伴随协会的成功运行,发起人的权威更是树立起来。因而在目前众多会员素质较为低下的情况下,发起人对协会的操纵底是很高的。如启东市北新镇的四青作物协会,其发起人是当地龙头企业南通市恒昌隆食品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当地的农民经纪人,办公地点也在该公司内,农民所生产的产品绝大部销售给该公司,假如该公司一旦停止收购农民的农产品,那么所有这些农民都将受到重大的经济损失,因而作为发起人的该公司在农户中享受绝对的权威。
4、目前我国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功能分析
①加强了信息和技术服务,扩大了农民获取信息的渠道,提高了生产技术水平,并得以根据市场需要及时调整生产品种,从而提高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②由于实行了生产资料的统购统销,有效地降低了生产成本和入市成本,从而相应地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③促进了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提高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但也不可忽视,在以龙头企业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公司+农户"的农村产业化的发展模式中存在其自身难以克服的弊端。"公司+农户"的发展模式其实是一种资本与劳动的联合,说白了就是企业家出钱购买农民出劳动力生产的"土"字号、"元"字号的农产品经过加工,销售到市场上,以求实现双方共赢的一种思路。可是,许多人往往在鼓吹它好处的同时忽视了资本的本质。资本最大限度的取得利润,攫取剩余价值的本性决定了它不可能从农民的利益出发,而是从自身的效益出发来考虑问题和制定发展战略。而在这种模式里面,处于绝对优势地位,有绝对发言权的是所谓的龙头企业,即使农民有所不满也难以影响企业的决策,对于分散经营的农户更是如此。在我们启东有一个冬瓜糖浆厂,主要是利用农民的冬瓜生产月饼馅,一般都在种植前由厂方与农民签定冬瓜购销计划,但是由于市场因素的作用,往往导致最后的效果都不甚理想。
④在以政府和职能部门为依托的协会中,有时不可避免的由于政府过多的行政干预,甚至有的很可能为了一时的政绩,极容易对农民形成误导,最后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因而使农民产生反感,日益滋生对政府的不信任。举例来讲,同样一件有利农民的事情,让政府牵头在很多情况下还不如私人牵头,这就是目前在不少地区存在的政府"诚信危机"。
在能人依托型协会中,由于发起人的个人素质差别和内部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不可避免的由于受利益的驱使,出现发起人以谋取个人最大利益为主而自觉不自觉损害合作组织利益的现象。
二、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战略意义
1、我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畸低
建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于发展现代农业经济,构建现代农业文明,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虽然近20年来,我国的农村大地上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业产量成倍增加,乡镇企业突飞猛进,农民生活显著改善,农村面貌也焕然一新,但农村的基础地位一直没有改变,加上我国农村范围广袤,经济发展的起点低和发展的不平衡性,至今仍面临着迫切的任务,“农民真难、农村真苦、农业真危险”已不是个别的现象,在局部地区广为存在。我国的农民组织化程度同发达国家相比有着很大的差距,农民的高度组织化是当今发达国家的普遍事实,而我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严重偏低。下表是世界几个农业发达国家农业人口比例及农民组织程度与我国的比较:
      
法国
德国
丹麦
美国
日本
中国
农业人口比重(%)
4
2.8
4
2
6
60
农民参与组织比例(%)
80
80
100
100
100
3.5
由表可见,世界农业发达国家农民的组织化程度都非常高,这已成为一个普遍的事实和现代农业发展发展的规律。
2、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是农民实现和保护自身利益的根本途径
农民作为中国的最大群体缺乏自己的团体组织,农业的分散经营所带来的后果是个体农户面对国家政策、市场的波动和中间商的盘剥无能为力,他们的利益无法正当维护,心声无法顺利表达,相对而言处于政治民主参与机制的劣势地位。同时,占有全国人口总数73%左右的农民在全国人大的席位占有9%,农民权益在上层也同样缺乏维护反映机制,被“边缘化的农民”的利益往往要依靠其他阶层的同情、“施舍”来保证。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后,农民更是被无情地推向了市场,在参与市场的过程中,部分农民日益强化了利益意识,认识到了无情的市场绝非单个农民所能左右,认识到自身利益与其他社会成员利益的差别。为此,本着保护自身的利益或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部分农民或是自发,或是在政府的推动下联合起来,组成了各种专业协会或经济组织。
3、连接农户与市场之间的中介组织缺乏。
在农民直接参与市场竞争无能为力的情况下,在二者之间出现一个连接的“桥梁”也就应该是一种必然。然而事实上,这样的“桥梁”数量有限,作用甚微。因此,增加各种中介组织的数量,加强规范化、制度化运做,切实保证农民能够进入市场并且利益不遭受过多损失是必要的。所以,从深化农村市场改革的角度来说,必须加强处于劣势的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依靠“弱者”联合产生的聚合力来应对市场化进程,保证农民获得改革的收益。这也是现阶段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广大农村生根发芽的直接原因。
4、农民的组织化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的催化剂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并不是回到大锅饭年代,主要是通过在统购、统销、统一技术服务和获取市场信息、提高竞争力方面发挥“联合体”的作用,有利于在较广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不断促进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实现规模经营。
5、农民的组织化是对农民进行教育的最佳载体。
农村的发展和农业的现代化离不开对农民的教育和培训,虽然教育和培训的方法有很多途径,但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农民合作组织是对农民进行教育和培训最有效、最方便的载体,有利于提高农业经营的科技水平和农业科学技术的应用,有利于提高农业经营的科技水平,也有利于开展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
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存在问题
    1、对于合作组织的宣传不够,很多人不知合作组织为何物。由于我国50年代曾经历过“政社合一”的合作组织——“人们公社”这一特殊阶段,因此人们在谈起合作社、合作组织时心有余悸,因而导致人们对合作组织不仅没有好感,有时还会有许多的反感和抵触情绪。
    2、合作组织内部监督机制缺乏,有待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在许多由“能人”发起的合作组织中,发起人凭借其特殊的地位和业务、技术上的优势,往往在组织中有高人一等的感觉,而且众多会员也大多自觉不自觉地接受他们的决定,也不敢对他们的业务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
    3、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政治地位低下、缺少法律保护。到目前为止,我国尚还没有一部关于合作组织的正式法律规定。西方国家当初也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合作社的性质,因而合作社的固有权益得不到保障,活动受到限制,随着合作社本身的不断努力和政府对合作社态度的变化,西方各国政府都先后通过立法及一系列修正案来保证合作社合法地位和权益的实现。而国家对合作社的支持采取法律的形式,具有极大的明确性和强制性,为合作社的发展创造了必要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
    4、政府对农民合作组织的政策支持过少、行政干预过多。对应于上一点的政策欠缺,政府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行政干预又显得过多。如启东的二十多个行业协会,都是单独建帐,其活动经费主要是靠本身的业务活动和会员的会费筹集而来,每年年底由协会理事会对全年的业务支出进行审核,并在会员大会上通过。但就在今年上半年,启东市财政局对每个协会的财务进行了统一查帐,并拟在不久的将来要将协会资金划入财政帐户,这一做法无疑是侵犯了协会的财产权,同时更无情地伤害了农民合作组织的积极性,名为规范经费使用,实际效果适得其反。
   四、建设性策略
1、提高认识,消除障碍。进一步加强培训教育和宣传力度,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注入打牢基础。在基层干部和农民中普及合作经济基本知识,增强合作意识,是保障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通过培训教育,使各级业务指导骨干熟悉合作理论、合作政策和合作实践,提高正确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工作的水平,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增强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本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要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普及合作经济的基本知识,大力宣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功典型以及优秀带头人热心为民、乐于奉献、带领农民致富奔小康的先进事迹,引导广大农民积极参加并共同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努力营造关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社会舆论氛围
    2、坚持“三民”原则,避免急于求成。“三民”即民办、民管、民享。要以专业农户为主体,入会自愿,退会自由;要明确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资产归其成员共同所有;要实行民主管理,让全体成员充分享有对组织内部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要以利益为纽带,权益公平对待,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自负盈亏,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
   3、因地制宜,组织类型多样化。要因地制宜,从地方实际出发,多种形式探索,多种模式发展。比如在合作组织形式上,可以兴办农产品专业、销售协会,也可以兴办中介、科技服务型协会;在合作机制上,可以是以产品或生产要素为纽带的股份合作制,也可以是其他灵活多样的激励机制;在合作层次上,坚持多层次并举,可以由农村经营大户、有专长的农民牵头兴办,可以依托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兴办,也可以依托农技部门、供销部门兴办;在合作范围上,可以由村(组)、乡(镇)、县(市)区举办,也可以跨村(组)、跨乡(镇)举办;可以围绕第一产业办,也可以围绕第二、第三产业办,还可以与外来农户或外地企业办。
    4、积极引导,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坚持市场化运作,改进管理方式,多一些深入细致的服务,少一些行政性强迫命令,做到参与而不干预,引导而不强迫。同时,尊重客观规律,坚持循序渐进的发展原则,对已有的一些专业合作组织,要引导其不断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保障机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发展;对有了专业合作组织雏型的,要帮助它们完善提高,条件成熟一个就成立一个。坚持典型带动,培育成功样板,树立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其引导示范作用,以点带面,逐步铺开,引导和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发展。
    5、大力扶持,营造环境。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从政策上加大扶持力度,在注册登记、税费减免、办公场所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要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牵线搭桥,争取市场、龙头企业、扶贫、金融等部门的支持。要参考和借鉴其他地方特别是浙江等省市的成功做法,制订具体的政策扶持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6、把握重点,提高水平。一是要围绕地方优势资源特别是特色优势产品、产业来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二是要与龙头企业结合起来。只有与龙头企业结合起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才能做大做优、上规模上水平。三是要发展多种形式的专业组织。要围绕农业生产资料、市场需求,发展农资消费合作社;围绕优质资源和主要产品,发展专项的生产加工企业,通过一体化加工提高产品的附加值,提高效益;围绕交通优势和物流,发展运输合作社;围绕社区服务,发展农村综合服务社。四是要实行标准化生产。要把产品标准化生产作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环节,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为推广新技术、新标准的载体,并在引导标准化生产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协调能力和发展水平。
7、加快立法,规范运作。出台相关法规,赋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推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尤其是经营型组织,在推动三农发展方面的作用不容置疑,国家要及时出台相关法规,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作为提高农村综合生产能力的一个途径,给予融资、登记、拓展业务等优惠政策,使之成为农民增收的亮点,有效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经济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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