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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启东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6-10-28 16:36:20

启纪发[2001]73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党政领导干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担负着领导所辖区域、单位加快经济建设发展的使命,经济责任重大。为贯彻落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制约机制的要求,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现将《启东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启东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南通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及《实施细则》、《关于对乡镇领导干部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意见》,结合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党政领导干部”系指本市所属的党政机关行使正职职责的领导干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行使正职职责的领导干部,乡镇常委和政府行使正职职责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任期内输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退、退休等调离原岗位之前,以及届中、年度等组织上认为需要明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时,都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从经济责任方面检查监督领导干部的工作。通过审计,客观主人领导干部任期内的工作业绩和分清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为领导和有关部门全面考察和合理使用干部提供客观、可靠的依据。
    第五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根据,中华全国审计法》、《中华全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和中办国办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中应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六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办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则。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在审计中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如有弄虚作假或提供资料不完整致使审计结果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承当相应责任。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通过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分清领导干部本人应负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责任人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空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责任人在其任职期间直接或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弄虚作假,以及未能正确履行其他职责,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而应当负有的责任。
    第八条 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预算外奖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国有、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统筹基(资)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在对上述内容审计的基础上,查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等;分清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不真实、奖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领导干部个人在财政、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集体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审计中如发现重大问题,可扩大审计范围,延伸到其他单位并向以前年度追溯。
    第三章 审计组织、程序和方法
    第九条 本市局级(含副局级)机关、事业单位乡镇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其主管部门组织内部审计机构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市审计机关负责指导、检查。
    第十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机关主要就经济责任实施审计,为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干部提供依据,有关方面给予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程序。每年年底,一般由干部管理机关根据领导班子建设需要提出下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单位和领导干部的意向名单,并与审计机关协商确定,由审计机关纳入下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项目实施前,干部管理机关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机关出具委托(交办)审计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包括审计对象、范围,重点及审计要求等。
    因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需要,干部管理机关需临时增加审计项目的,亦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机关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接受审计委托后,应当成立专门的审计组。并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第十三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政、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接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审计组。其内容包括:本人职责范围;本人履行职责情况;本人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及廉政规定情况;其他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情况;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时,被审计单位应向审计组提供领导干部任期内的下列资料:单位财务会计信息资料和业务统计资料;任职期末财产盘点和债权、债务资料;单位年度财务工作总结;单位财务管理章程或制度;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对单位检查后提出的工作报告或处理意见;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实物资产,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具有充分证明力的审计证据。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力量不足时,可以抽调有关部门的人员,统一编组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建立由纪检监察、组织、审计部门参加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由组织部门牵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商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交流通报审计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审议、研究有关文件和规定;商议其他重要工作。
    第四章 审计结果报告和评价意见
    第十八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其内容包括: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情况;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审计查出单位的主要问题和个人的经济问题;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个人职责履行情况;个人经济责任的确定;其他情况。
    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审定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部门、单位及领导干部本人的意见。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向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出具审计意见书。需要处理、处罚的,应当在法宝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应当移送司法、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应及时移送并配合查处。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附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意见,同时抄送干部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包括审计依据、对象、范围、内容、方式、时间等);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总体写实性评价(包括基本情况、审计结果和评价);审计查出单位的主要问题和个人的经济问题;个人经济责任的确定及其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干部管理部门应当将审计机关提交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提任、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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