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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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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管理
关于试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的意见
2006-10-28 10:20:26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扩大干部选拔作用工作的民主程度,增强干部监督工作的实际效果,防止用人失察和不正之风,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试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一、 公示对象和范围
公示对象:凡由市委直接行文任命或提名任命的拟提拔为正副乡、局级的干部(特殊岗位除外)对社会公示
公示范围:拟提拔到正乡、局级岗位的干部,向全市公示;拟提拔到副乡、局级岗位的干部,在相关单位、系统内公示。
二、 公示内容、方式和期限
公示内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人选的姓名、出生年月、性别、籍贯、学历、政治面貌、工作简历、现任职务、拟任职级或职务等基本情况。
公示方式:通过文件、新闻媒体、会议通报、公告等方式进行。以上公示方式,可以单独采用,也可以合并采用。
公示期限:7-10天。
三、 公示程序
1、 确定公示对象:由市委组织按《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拟提拔的干部进行全面、细致、客观、公正的考察,根据需要和干部的德才表现研究拟定干部调配初步方案,经市委常委会议集体研究,形成干部调配方案,同时确定公示对象,并向市人大、政府、政协组成成员通报。
2、 向社会公示:市委组织部对公示对象以“启组干公示XX号”通知形式在规定范围内公示。
3、 收集汇总、分析核实公示反映:公示通知发出后,接受社会各界群众对公示对象的广泛审议,广大干部群众可在公示期限内当面或以署真实姓名的书信等方式向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联系单位和电话:市委组织部干部科:3316116市纪委信访室:3315121)。对群众有反映但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已经掌握或作出结论的问题,如果没有新的内容,一般不再予以调查;对群众有反映但组织上没有掌握的新情况,一般由组织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群众举报的重大问题,由组织部门会同纪检(监察)及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的结论,由市委组织部或市纪委向市委报告,并向有关单位和举报人反馈。
4、使用公示结果:在公示期限内,对群众无不良反映,或反映的问题属于一般性缺点、错误,不影响任用,或所反映问题查无实据的,原研究决定的干部调配方案一般不再进行复议,按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组织谈话并行文;对群众反映公示对象在政治立场、思想品质等方面存在影响任用的问题或一时难以确认的问题,由市委组织部提交市委常委会研究,经复议后取消或缓定原任职方案,对其中涉及到违纪违法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办理。
四、 公示纪律
1、 要及时拟定公示通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公示通知的发出。
2、 确保公示时间。凡来信举报的,其邮戳时间在公示期限内的均有效。
3、 反映、举报公示对象情况要本着对组织、对人民、对公示对象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反映问题,不得捏造事实,诬陷他人。
4、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市领导和组织部门打听公示对象的群众反映,不得为公示对象打招呼、说情。
5、 公示对象要正确对待公示,自觉接受单位和群众的监督,积极配合组织查明情况,不得阻挠、刁难群众反映问题,更不准打击报复。
6、 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对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归纳整理,登记建档,并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7、 调查核实要做到重事实、重证据,并注意方式、方法,防止在作出正式结论前问题扩散对干部本人造成不良影响。
凡违反上述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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