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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党政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暂行办法

2006-10-28 10:21: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在党政机关干部选拔任用中引入竞争激励机制,促进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建设高素质的机关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江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江苏省党政机关内部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暂行条例》和南通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南通市党政机关竞争上岗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竞争上岗,是指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晋升过程 中,通过一定范围内的公开竞争、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环节,产生拟晋升人选,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任命的一种选拔任用方式。
    第三条:竞争上岗应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竞争上岗一般应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参照管理机关和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内设的中层职位,遇有下列情况,可通过公开竞争确定人选:
  (1) 职位出现人员空缺时;
  (2) 新设职位;
  (3) 按规定进行职位轮换,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职位人选时;
  (4) 机构调整、重组或现有人员超出职数限额,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时;
  (5) 其他情况需要实行竞争上岗时。
    第六条: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职位,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因所需任职条件特殊形不成竞争的职位,不列为竞争上岗的范围。
    第七条:竞争上岗原则上在机关内部实施。对某些专业性较强、本机关无合适人选的职位或本机关人选少形不成竞争的职位,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同意后,可跨部门公开竞争。
    第八条: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范围,由任免机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有利于选拔优秀人才、能够形成有效竞争及合理可行的原则确定。
    第三章条件和资格
    第九条: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具有国家公务员或参照(依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
    第十一条: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1)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 竞争中层副职岗位的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竞争中层正职岗位的人员应有中层副职或从事相当层次管理工作2年以上的任职经历;
  (3) 具有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思想素质、专业知识和业务管理水平;
  (4) 身体健康;
  (5) 竞争中层副职的人员年龄一般为35周岁以下,竞争中层正职的人员年龄一般为40周岁以下。在原中层岗位上任职的参加竞争,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通过公开竞争晋升职务者,原则上还应具备党和国家规定的职务晋升的资格条件。为鼓励竞争,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必要时可适当放宽参加竞争上岗的资格条件。对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越级参加公开竞争。
    第十三条:拟参加竞争的人选应符合任职回避规定。
    第四章 程序和方法
    第十四条:竞争上岗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1)公布职位。在确定的范围内公布竞争职位和任职条件等事项。
  (2)公开报名。一般由符合竞争上岗条件的人员自愿报名,也可采取个人报名、群众举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报名。
  (3)资格审查。
  (4)综合考评。
  (5)组织考察。
  (6)决定任用。根据考察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晋升人选,予以任用。其中需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干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7)宣布任职。
    第十五条:通过竞争上岗的人员,一般任期为3年。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各部门开展竞争上岗前应当成立考评小组。
    第十七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内容包括竞争职位、竞争范围、任职条件和资格、程序和方法等环节及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竞争上岗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单位党委(党组)领导下,由本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竞争上岗的监督,严明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坚决防止和制止各种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精神不相一致的行为,确保竞争上岗健康、胜利进行。对竞争上岗中出现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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