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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市级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2008/5/22 15:35:41
启东市市级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级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改进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我市“跨越长江、率先崛起”的奋斗目标,着眼于选准用好干部,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和监督作用,确立从实绩看德才、凭德才用干部的正确用人导向,引导市级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坚决贯彻上级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切实履行职责,联系本部门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启东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第三条 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以德才素质评价为中心,综合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个别谈话、综合评价等具体方法,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生活和社交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章 考核评价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各部门领导班子和正副科级领导干部的定期考核,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缺额时,需个别提拔任职的人员。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五条 选拔任用市级机关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工作由市委组织部主持,主要有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方式。
第六条 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范围为:市级机关全体机关干部,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老干部代表,市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七条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为:市级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部分一般工作人员,部分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老干部代表,市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一般不少于30人。
第八条 如果拟提拔人选民主推荐得票比较分散,必要时可以差额提出考察对象初步人选,进行二次会议投票推荐。参加人员范围为市级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九条 通过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推荐情况和班子结构需要,由市委组织部与市级机关党组织沟通后,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市委同意后确定考察对象。
对拟提拔人选可以进行差额考察,考察对象人数多于拟任职务人数。考察对象必须在其所在单位进行考察预告。
 
第四章 民主测评
第十条 民主测评主要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及领导干部德才表现。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民主测评按照政治方向、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四个类别设置测评内容和评价要点。测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素质、全局观念、务实创新、团结协作、依法行政、完成目标、服务基层、部门管理、党建工作、廉洁从政等方面的情况。根据测评内容,设置评价要点(评价要点见附表一)。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民主测评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类别设置测评内容和评价要点。测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素质、工作思路、组织协调、业务水平、依法办事、心理素质、精神状态、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根据测评内容,设置评价要点(评价要点见附表二)。
第十三条 对市级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与第六条的规定相同。
第十四条 考察拟提拔人选的民主测评表中,可以增加任职建议栏目。
第十五条 对领导班子民主测评的总体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对领导干部民主测评的总体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
第十六条 结合民主测评工作,组织开展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民主测评表和评价要点、测评对象述职述廉报告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发放,以保证参加测评人员有充分的时间准备。
在述职述廉报告中,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对照班子和个人的工作责任目标要求,进行自我评价,并由所在市级机关党组织审核把关。其中,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报告须由班子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字。
 
第五章 民意调查
第十七条 民意调查主要通过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成效和形象的社会评价,从中分析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民意调查,主要包括工作作风、工作成效、公众形象等内容(评价要点见附表三)。
民意调查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不同考察任务要求,以及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作适当调整,并设计相应的调查问卷。
第十九条 民意调查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为未参加民主测评的工作服务对象,所在行业系统下属单位班子成员、职工代表,居委会干部代表,市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第二十条 民意调查一般采取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意调查的总体评价,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不太满意、不满意、不了解五个档次。
 
第六章 实绩分析
第二十二条 实绩分析主要通过内部评价、相关职能部门评价、上级评价和自我评价,分析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成效(评价要点见附表四)。
第二十三条 内部评价,一般在部门或行业系统内结合民主测评、民意调查进行。主要了解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完成目标任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党建工作等方面的评价。
第二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评价,由市委组织部定期收集。一般包括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机关效能建设考核、审计监督和审计调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方面情况。主要了解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大局意识、行政效能、管理服务、廉政建设等方面的评价。
第二十五条 上级评价,通过征求分管市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意见的方式进行。主要了解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工作思路、完成重要工作、提出政策建议等方面的评价。
第二十六条 自我评价,通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照部门职能(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全面总结工作的方式进行。主要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自身工作情况的评价,包括履行职责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努力方向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对市级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实绩分析,主要按照以下方法进行:
1、根据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完成重要工作、提出政策建议、服务基层和群众等情况,分析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眼长远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成效。
2、根据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党建工作、廉政建设等情况,分析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完成业务工作的同时,加强自身建设的工作投入和工作成效。
3、联系工作基础、外部环境等情况,分析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主观努力程度和工作成效。
第二十八条 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是科室中层干部的,实绩分析主要包括其所在科室工作成效、效能建设、内部建设、工作作风、廉政建设等方面,一般通过民意调查和分析工作目标考核结果的方式进行。
第七章 个别谈话
第二十九条 个别谈话包括民主推荐时的个别谈话,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考察时的个别谈话,以及与考察对象本人谈话,主要深入了解领导班子建设状况和领导干部德才素质。
第三十条 个别谈话评价内容、评价要点与民主测评相同(见附表一、二)。
根据考核工作的要求和个别谈话的不同情况,参考个别谈话评价要点,分类设计谈话参考提纲,针对不同考察对象分别确定谈话重点。
第三十一条 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个别谈话的范围,一般与第七条的规定相同,其中包括考察对象。
根据需要,个别谈话可以适当扩大范围,深入了解干部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个别谈话,结合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的情况,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
对在现工作单位任职不满两年的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应当到其原工作单位采取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延伸考察。
第三十三条 与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的谈话,可以采取考察组集体面谈的方式进行,进一步了解其适应职位能力、思想作风、发展潜力和心理素质等方面的情况,印证不同考察环节的评价意见,核实反映的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了解。
 
第八章 综合评价
第三十四条 综合评价主要在全面掌握考核信息的基础上,由考察组集体研究,客观公正地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出评价。
第三十五条 综合评价可以采用以下办法:
1、将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个别谈话的结果进行比较分析,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主要优缺点和群众公认度。
2、将集中考察结果与听取纪检、监察和公检法等执纪执法部门的意见,以及其它平时了解的情况相互补充印证,评价领导班子的整体效能和领导干部的基本素质。
3、将历史情况与现实情况联系分析,评价领导班子的能力水平和领导干部的一贯表现、发展潜力。
第三十六条  对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问题,特别是涉及廉洁、团结、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凡是线索清楚、情节具体的,考察组应当通过实地调查、找当事人核实或函询等方法了解清楚。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了解清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委托所在市级机关党组织或市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等开展专项调查,形成结论,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少数人反映考察对象的重要情况,应当认真对待,并加以核实和分析。
第三十七条 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形成考核综合评价报告和考察材料。
考核综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考核工作过程、领导班子运行情况、领导干部德才表现、反映问题及核实情况、综合评价结果以及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意见等内容。
考察材料主要包括领导干部“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情况等内容。
考核综合评价报告和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准确、精炼、客观公正地反映考察结果。
第三十八条 对市级机关领导班子综合评价的有关情况,一般向领导班子成员反馈;对市级机关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有关情况,一般向市级机关主要负责人反馈,必要时可以向领导干部本人反馈。反馈工作一般由考察组负责。
第三十九条 考核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市级机关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诫的重要依据。根据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的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干部调整、使用意见。对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实行任前廉政知识和法律知识测试。
 
第九章 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市级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在市委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必须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严肃纪律,加强监督,保证考核评价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十一条 定期考核,应当全面运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对具体方法的运用作适当简化。
通过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工作效率。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三条 考核评价市级机关正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以及市管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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