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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启东市委常委会任免(推荐提名)干部投票表决办法(试行

2008-5-22 15:34:22
中共启东市委常委会任免(推荐提名)干部投票表决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扬民主,坚持集体领导原则,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下列干部任免(推荐提名)事项时,进行投票表决:
    (一)各镇(乡)党委、人大、政府正科职领导干部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
    (二)市委工作部门、市委部门管理机构、市委直属事业单位、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市政协机关、群众团体、法院、检察院、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   区等单位的正科职领导干部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
    (三)市直属事业单位正科职领导干部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
    (四)向中共南通市委提出选拔任用干部的建议名单;
    (五)其他需要投票表决的干部任免事项。
    第三条 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由市委书记主持。参加常委会投票表决的常委必须超过应到会的三分之二,才能进行投票表决。缺席的市委常委不能委托他人投票表决,也不另行投票表决。
    投票表决时,一般由会议主持人指定一名常委负责监票,指定组织部工作人员现场计票。
    第四条 市委常委会投票表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介绍情况。由市委组织部提出干部调配方案,逐个介绍有关人选的基本情况、民主推荐和考察情况,说明任免理由。
    (二)讨论酝酿。与会的市委常委对拟任免和提名、推荐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和相关情况进行讨论,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三)投票表决。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中共启东市委常委会任免(推荐提名)干部表决票》,进行投票表决。表决时一人一票,与会市委常委对拟任免人选逐个表明同意、不同意、弃权的明确意见,但不得另提他人。
    (四)计票。投票结束,由计票人填写《中共启东市委常委会任免(推荐提名)干部表决结果报告单》,并经监票人核准。
    (五)形成决议。根据计票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以市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为通过。投票表决未获通过的,一般不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确需再次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的,必须提交另一次市委常委会表决。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
   第五条 市委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干部人选,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法律程序和有关章程办理提名、任免手续。
   如需报上级党委审批、征求上级有关部门意见及报上级备案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呈报、备案、通气。
   第六条 在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推荐提名)时,凡是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酝酿讨论结束后,可参加投票表决。
   第七条 市委常委会干部任免事项的讨论和表决情况,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保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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