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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镇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2008/5/22 15:31:50
启东市镇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我市镇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改进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我市“跨越长江、率先崛起”的奋斗目标,着眼于选准用好干部,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和监督作用,确立从实绩看德才、凭德才用干部的正确用人导向,把镇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和精力引导到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历史、人民检验的政绩上来,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启东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第三条 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以德才素质评价为中心,综合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个别谈话、综合评价等具体方法,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生活和社交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章 考核评价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乡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届中考察和年度考核。考核评价对象为镇乡党委、人大、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缺额时,需个别提拔任职的人员。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五条 选拔任用镇乡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工作由市委组织部主持,主要有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方式。
第六条 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范围为:镇乡机关全体干部(包括事业性质人员),村(居)党组织书记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老干部代表,市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七条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为:镇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部分一般工作人员,部分村(居)党组织书记,部分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老干部代表,市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一般不少于30人。
第八条 通过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如果拟提拔人选民主推荐得票比较分散,必要时可以差额提出考察对象初步人选,进行二次会议投票推荐。参加人员范围为镇乡领导班子成员,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九条 通过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推荐情况和班子结构需要,由市委组织部与镇乡党委沟通后,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市委同意后确定考察对象。
对拟提拔人选可以进行差额考察,考察对象人数多于拟任职务人数。考察对象必须在其所在单位进行考察预告。
 
第四章 民主测评
第十条 民主测评主要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及领导干部德才表现情况。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民主测评按照政治方向、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四个类别设置测评内容和评价要点。测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素质、驾驭全局、务实创新、团结协作、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党的建设、廉洁从政等方面的情况。根据测评内容,设置评价要点(评价要点见附表一)。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民主测评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类别设置测评内容和评价要点。测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素质、工作思路、组织协调、业务水平、依法办事、心理素质、精神状态、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根据测评内容,设置评价要点(评价要点见附表二)。
第十三条 对镇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与第六条的规定相同。
第十四条 考察拟提拔人选的民主测评表中,可以增加任职建议栏目。
第十五条 对领导班子民主测评的总体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对领导干部民主测评的总体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
第十六条 结合民主测评工作,组织开展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民主测评表和评价要点、测评对象述职述廉报告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发放,以保证参加测评人员有充分的时间准备。
在述职述廉报告中,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对照班子和个人的工作责任目标要求,进行自我评价,并由所在镇乡党委审核把关。其中,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报告须由班子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字。
 
第五章 民意调查
第十七条  民意调查主要通过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成效和形象的社会评价,从中分析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对领导班子的民意调查,主要包括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群众直接感受到的工作状态与成效(评价要点见附表三)。
对领导干部的民意调查,主要包括工作作风、工作成效、公众形象等内容(评价要点见附表四)。
民意调查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不同考察任务要求,以及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作适当调整,并设计相应的调查问卷。
第十九条 民意调查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为未参加民主测评的市、镇乡两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村(居)干部、村(居)民代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的干部群众。
第二十条 民意调查一般采取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意调查的总体评价,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不太满意、不满意、不了解五个档次。
 
第六章 实绩分析
第二十二条 实绩分析主要通过有关方面提供的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情况和群众评价意见,分析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任期内的工作思路、工作投入和工作成效,以充分体现从实绩看德才、凭德才用干部。
第二十三条 对镇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实绩分析,内容主要包括:
1、市考核领导组办公室和市统计局提供的有关统计数据和评价意见。统计数据主要反映镇乡经济发展、社会事业、人民生活、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情况。具体考核内容及指标每年年初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后向全市公布。
2、市审计局提供的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论和评价意见。
3、民意调查反映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镇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实绩分析,按照以下方法进行:
1、根据有关方面提供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评价意见和民意调查的群众满意度等,分析领导班子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工作状况与成效。评价镇乡领导班子工作实绩时,在进行不同镇乡之间横向比较的同时,突出对领导班子的纵向比较。
2、以分析镇乡领导班子整体的工作实绩为基础,结合工作分工和对领导干部个人的民意调查,从中分析评价领导干部个人的工作实绩(评价要点见附表四)。
第二十五条 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是科室中层干部的,实绩分析主要包括其所在科室工作成效、效能建设、内部建设、工作作风、廉政建设等方面,一般通过民意调查和分析工作目标考核结果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镇乡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实绩分析的有关统计数据及分析意见,应当在考察前由市委组织部协调有关部门收集提供。
 
第七章 个别谈话
第二十七条 个别谈话包括民主推荐时的个别谈话,到考察对象所在镇乡考察时的个别谈话,以及与考察对象本人谈话,主要深入了解镇乡领导班子建设状况和领导干部德才素质。
第二十八条 个别谈话评价内容、评价要点与民主测评相同(见附表一、二)。
根据考核工作的要求和个别谈话的不同情况,参考个别谈话评价要点,分类设计谈话参考提纲,针对不同考察对象分别确定谈话重点。
第二十九条  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个别谈话的范围,一般与第七条的规定相同,其中包括考察对象。
根据需要,个别谈话可以适当扩大范围,深入了解干部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个别谈话,结合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的情况,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
对在现工作单位任职不满两年的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应当到其原工作单位采取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延伸考察。
第三十一条 与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的谈话,可以采取考察组集体面谈的方式进行,进一步了解其适应职位能力、思想作风、发展潜力和心理素质等方面的情况,印证不同考察环节的评价意见,核实反映的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了解。
 
第八章 综合评价
第三十二条 综合评价,主要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个别谈话的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并与纪检、监察和公检法等执纪执法部门的意见,以及其它平时了解的情况相互补充印证。在全面掌握考核信息的基础上,由考察组集体研究分析,客观公正地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出评价。
第三十三条 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和需要,综合评价可以采用以下办法:
1、类型分析。按照材料来源、发生时间、表现内容和考察对象所起的作用等情况,将各类材料进行分门别类,使之条理化、系统化。
2、数据分析。从工作层面和社会层面两个方面,通过分析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完成任务结果等有关数据,评价考察对象的工作成效和群众公认度。
3、比较分析。把不同考察环节反映的同类与不同类情况、考察对象的表现与班子其他成员的表现进行分析比较,评价考察对象的主要优缺点及特长。
4、环境分析。对考察对象工作表现的客观环境因素,重点是工作基础和工作条件进行分析,评价考察对象的主观努力程度。
5、历史分析。将考察对象的历史情况与现实情况联系分析,评价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和基本素质。
第三十四条 对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问题,特别是涉及廉洁、团结、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凡是线索清楚、情节具体的,考察组应当通过实地调查、找当事人核实或函询等方法了解清楚。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了解清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委托所在镇乡党委或市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等开展专项调查,形成结论,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少数人反映考察对象的重要情况,应当认真对待,并加以核实和分析。
第三十五条 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形成考核综合评价报告和考察材料。
考核综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考核工作过程、领导班子运行情况、领导干部德才表现、反映问题及核实情况、综合评价结果以及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意见等内容。
考察材料主要包括领导干部“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情况等内容。
考核综合评价报告和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准确、精炼、客观公正地反映考察结果。
第三十六条  对镇乡领导班子综合评价的有关情况,一般向领导班子成员反馈;对镇乡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有关情况,一般向镇乡主要负责人反馈,必要时可以向领导干部本人反馈。反馈工作一般由考察组负责。
第三十七条 考核综合评价结果,作为镇乡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诫的重要依据。根据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的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干部调整、使用意见。对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实行任前廉政知识和法律知识测试。
 
第九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镇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在市委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必须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严肃纪律,加强监督,保证考核评价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十九条 换届考察,应当全面运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届中考察和个别提拔任职考察,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对具体方法的运用作适当简化。
通过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工作效率。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一条 启东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滨江精细化工园,汇龙镇南城区、北城区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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