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级组织任职的意见
(2006年4月20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改善村级干部队伍结构,提高村级干部队伍素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人才支持,现就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级组织任职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聘一部分大专及其以上学历毕业生到村级组织任职,通过几年努力,构建一支勤政廉洁、年富力强、素质优良、具有带领群众共同致富能力的村级干部队伍,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二、选聘的对象和条件
1.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热爱农村和农民,有志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学历大专及其以上,年龄30周岁以下;
3.身体健康;
4.一般以本乡镇生源为主。
三、选聘程序
市委组织部每年根据农村基层组织的实际需要编制选聘计划。选聘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组织实施,通过公开报名、平等竞争、严格考核、择优选用的办法确定选聘人员。
四、职务安排
乡镇党委根据村级干部的编制和配备情况,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和权限,安排选聘人员在村级组织中任职。是党员的可在村级党组织中任职,非党的通过法定程序可担任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村经济合作社副社长等职。工作期间鼓励他们专职或兼职从事招商引资工作,引荐资金和项目;鼓励他们建立各种协会组织和经济合作组织等发展经济的载体,从事实用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市场开拓;鼓励他们个人独办或与他人合伙创办致富项目,争做带领群众致富的领头羊。
五、培训上岗
对确定的人选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组织上岗前的集中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为:党和国家的“三农政策”;我市“三农”工作的现实基础与发展重点;村级干部岗位应具备的政治理论、农业经济、市场经济、行政管理、矛盾调处等农村工作的基本知识和管理技能。
六、有关待遇
被选聘的毕业生任职期间,享受所在村同职务报酬干部待遇,按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办理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保险。在村工作的前三年,报酬部分由乡财政支付,保险费集体部分由市财政负担,个人部分由本人承担。三年以后,参加村级组织换届选举,被选上的,报酬渠道与其他村干部一样,相关保险待遇不变;如果落选,有关待遇终止,本人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被选聘人员工作不满三年遇到村换届选举的,按前三年相关待遇执行,直至下轮村换届选举,选举后按选举结果执行相关待遇。
选聘人员任职期间,如遇有我市乡镇党政机关从村干部中招录公务员的,凡在村聘用三年以上的可比照村党支部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正职条件报考。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择优录用。
七、组织管理
被选聘的毕业生,实行合同化管理。选聘人员在办理报到时,须与工作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合同,由市人才服务中心鉴证;人员关系挂靠在市人才服务中心,由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档案管理、办理保险费结报手续、职称评定等工作;户口可寄放在市人才市场,也可迁回原籍。乡镇党委、政府负责选聘人员的培养、使用和管理工作,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深入了解其上岗工作情况,及时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实际问题,并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关心他们的进步,及时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思路,把这项工作涉及到的有关政策落到实处。
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